举报安徽政府跨省抓捕伊斯兰教批评者

作者:21st 来处:鼎盛中华论坛 点击:2016-03-07 21:10:44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网站刊登的安徽省伊斯兰教协会声明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特向中央纪委进行举报。

一,声明开篇为:奉至仁至善的真主之名;在结尾又写道:《古兰经》教导我们:“善恶不是一样的。你应当以最优美的品行去对付恶劣的品行,……”(41:34)。这样宗教色彩浓厚的声明出现在政府网站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于国家性质的规定相悖,宪法序言中指出:我们国家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列宁、毛泽东、邓小平是无神论者,何来真主?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指出:“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应当坚持不懈地宣传无神论。”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厅局级民族宗教管理机构,在官方网站公开刊登这则声明,涉嫌宣扬有神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违背了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和社会主义价值观

二,声明声称网上有人发帖诋毁伊斯兰教、侮辱先知。党委政府对此事件高度重视,有关领导专门作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迅速查处。……已经查实,发帖人并不在安徽省;发贴人所在地已对发贴人依法进行处理,责令其向广大穆斯林公开道歉;QQ群已被解散,辱教信息已被删除。

首先,声明指出发帖人行为是“辱教”,而非煽动民族仇恨、宗教歧视,并且没有列出所谓“侮辱先知、诋毁伊斯兰教”的具体证据。

其次,按照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辨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世界上没有神仙上帝,没有先知先觉。那么质疑先知的存在,是否对信仰先知的宗教构成侮辱?如果没有先知的存在,何来对先知的侮辱?

最后,发帖人并未在宗教场所或信教群众中间“侮辱先知、诋毁伊斯兰教”,而是在QQ群和网站上发布言论,这一行为无论从国家法律、党的宗教政策还是社会道德层面,都属于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范畴。

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侮辱宗教人物、诋毁宗教”的罪名和条款,请问执法部门是根据什么法律对发帖人进行处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91〕第6号)指出: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

《通知》第六节写道: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宣传部门向广大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积极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包括无神论)的教育。

根据国家制订的宗教事务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的宗教政策文件,我认为安徽省伊斯兰教协会涉嫌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安徽省宗教管理和执法部门涉嫌渎职,非法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恳请中央纪委能够督促安徽省纪委和主管部门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并撤除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网站上的宗教声明,撤销对发帖人的处理决定。

本贴由【21st】于2016-01-16 10:55:53发表。(信源

 

附录:

安徽省伊斯兰教协会声明

奉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

近期发现网上有人发帖诋毁伊斯兰教、侮辱先知穆圣,引起广大穆斯林的愤怒和强烈抗议。对这些网上言论,安徽省伊斯兰教协会表示极大愤慨和强烈谴责,呼吁立即停止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传播,要求发帖人向穆斯林道歉。

党委、政府对此事件高度重视,有关领导专门作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迅速查处。据有关部门向我会通报,网上发帖人所留手机和QQ号码虽系我省合肥市庐江县人所有,但该人的发帖嫌疑已被完全排除;已经查实,发帖人并不在安徽省;发贴人所在地已对发贴人依法进行处理,责令其向广大穆斯林公开道歉;QQ群已被解散,辱教信息已被删除。

伊斯兰教倡导穆斯林追求和平,《古兰经》教导我们:“善恶不是一样的。你应当以最优美的品行去对付恶劣的品行,……”(41:34)。我们呼吁广大穆斯林,要理智、冷静对待,相信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会坚决维护穆斯林的合法权益。要坚守伊斯兰教和平、仁慈、中道、宽容、坚忍的精神,通过正常渠道、以合法的方式反映我们的诉求,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正常社会秩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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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话题: 伊斯兰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