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个类似黑帮的青海拉面组织,欺压另外一个甘肃来的回民同行,引起网上轩然大波。
很多然责怪警察不作为。其实这个不怪警察。首先干扰对方正常经营,按照现有案例,是拘留5天,少数民族有两少一宽,所以警察把堵门的青海回民带回派出所,也只能立刻放掉。所以警察能做的,就象现在这样,在执勤的时候,把捣乱的回民往边上轰轰。
那么有人说了,他们干扰商户正常经营,而且屡教不改,应该从重处罚。这就要说说专门给公务员制定的“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其中规定引起民族纠纷、民族矛盾的,造成骚乱、示威游行或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产生恶劣政治影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在大家应该知道为什么拉面帮总是聚众闹事,为什么警察不太愿意卷入纠纷,不说多,倘若一两百回民聚集起来打砸一下,就算警察能控制当时的局面,后面可能就会被民宗委和伊协弄得一身骚,搞不好,当事警察就要进班房了。所以只要是脑子还够用的警察,都应该能很快算清这笔账,因此警察的最佳策略就是,在没出现伤人事件的前提下,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为维持现场秩序保安,对苦主表达一下同情,但同时与回民保持距离,不能激怒回民。至于受害者的实际损失,只能自认倒霉。(类似事件如:《丰谷川面馆遭清真回族黑社会讹诈关门》)
那么出现这种拉面馆纠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上海嘉定马陆镇给出了一个很好的例子。在纠纷中,仲裁方有四方参加了会谈:统战部,派出所社、青海化隆县政府驻沪办事处、上海在沪西北清真拉面联络协调小组。作为一个上海周边的小镇,所谓统战部大概也负责民族事务,估计在这个案子里,统战部主任就是提供场地,争取做个和事佬的角色。警察自然是带着耳朵来听结果。那么谁才是真正的法官?当然是青海化隆县政府。于是我们看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一个青海县城的驻沪办竟然在上海挥斥方遒,这么有中国特色的现象当然不能归功于青海化隆县政府,很明显是它的后台民宗委。
上面这个例子,还有一个有趣参加方,上海在沪西北清真拉面联络协调小组。这个小组的性质一望便知,制定垄断性行业行规后,监管行业实施垄断,实际上起的作用就是业内的监察。和宁夏等地擅自成立的清真食品监察大队是一个意思。那么他们制定的《上海市在沪西北清真拉面行业自律公约》真是几个土包子弄得废纸吗?显然大家低估民宗委的实力了。下面这个案件的判决次,充分说明,这份公约已经成为法律上正式认可的量刑文件。(此协议详情,请阅读炎黄之家womenjia.org文章:政府跪舔非法《上海市在沪西北清真拉面行业自律公约》)
这又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现象,一个上海法庭,居然把西北一个县,民间制定的一个垄断性质的行业行规,作为减刑的依据。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所谓青海化隆拉面帮这一类的组织,是一个现有民族政策精心保护和孕育出来的怪胎,警察根本对它无可奈何。不从根上将其斩断,对现有民族政策进行改革,它只会越来越壮大,终将有一天会变成一个失控的怪兽。
题外话
1.民宗委最新提出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正案,是一个促进少民移民城市条例,是一个鼓励少数民族异化的条例,是一个推广泛清真概念的条例,是一个索要绝对权力以便在非穆定居区内,内嵌式建立独立王国的条例。如果您有时间,请您去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投下您宝贵的一票。http://zqyj.chinalaw.gov.cn/index
重申一下以前的观点,这个条例是个以种族歧视为基础的法案,最好废除。倘若不能废除,就一定要加入制衡方,防止民宗委一方独大。为了将条例中可能的漏洞都给堵死,所以请一定填写意见,哪怕“废除整个法案“也是一个意见。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解读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139f0b0102wg3h.html
2.请对在民宗委支持成立的各种带有民族或宗教色彩的所谓民间组织保持高度警惕,请参看这篇文章,看看民宗委的清真食品监察大队怎么就莫名奇妙的拥有了执法权。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139f0b0102wg5n.html(信源)
附录:(2015)杨刑初字第679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7-10)
(2015)杨刑初字第6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
辩护人白树华,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白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韩某某为同业竞争事宜,伙同他人至位于本市杨浦区政通路XXX号的面馆阻挠店铺装修。其间,韩某某持店内的木条殴打该店的装修工穆某某、秦某某、何某某等人并打砸店铺,后被接警赶至的民警抓获。韩某某到案后直至审查起诉阶段始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当日17时许,穆某某、秦某某、何某某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验伤,经检验,穆某某头外伤,头皮挫裂伤,软组织损伤;秦某某头外伤,软组织损伤,右上肢、右膝关节软组织损伤,右上肢皮肤挫伤;何某某右手软组织损伤。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穆某某因外伤致左额部头皮挫裂创等,经清创缝合治疗后,现左额部留有一长3.0cm头皮缝创;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5c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在亲属及所属商会帮助下,取得被砸店铺及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白树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穆某某、秦某某、何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江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江某某的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及手机视频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沪公物鉴(检)法(伤)字〔2015〕345号《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在沪西北清真拉面行业自律公约》,上海嘻嘛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害人穆某某、秦某某、何某某出具的谅解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韩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多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韩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韩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已取得谅解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孙颖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尉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