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学习美国立法《外国代理人登记法》,登记受外国资助的外国代理人

作者:火草 来处:炎黄之家womenjia.org 点击:2019-01-16 19:37:29

俄罗斯把接受国外资助并从事政治活动者,打上“外国代理人”标签,颇为明智,美国更早就推出了这种外国代理人登记制度。不是有很多人叫嚷中国应学习美国吗,不妨就从这种制度开始学习起来,尽快制定中国的《外国代理人登记法》,要求“外国代理人”代表外国政府等实体在中国从事与政治相关的活动,需定期报告与外国委托人的关系及在华活动和财务收支等情况。在中国遭遇前所未有疯狂的外部政治干涉,内部潜伏大量或明或暗的西方鼹鼠的时刻,该法案应尽快出台。火草觉得,中国迄今未出台该法案,已经很荒诞了,很可能不是简单的失职问题,而是内部鼹鼠在百般阻止,这很要命。

延伸阅读:炎黄之家womenjia.org“软战争”专题的系列文章——《美国要打政治仗:资助扶植反对派,搞颜色革命策动颠覆政变》、《颠覆政权、军事侵略惯犯美国也有脸贼喊捉贼中俄干预美国选举?》、《黎智英是香港反中乱港派前台金主》、《索罗斯如何帮助美国在全世界颠覆国家政权》。

美国的外国代理人登记法

为限制他国政治宣传,美国于1938年通过《外国代理人登记法》。该法要求外国政府、政党及他们在美雇用的游说美政府的人,必须向美司法部登记。

冷战时期,为阻止渗透,防止其他国家、利益集团通过“外国代理人”影响美国国会立法及政府政策的制定,美国于1966年对《外国代理人登记法》进行了修订,将监管对象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受外国直接或间接委托在美国从事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是美国出于国家安全考虑的产物。具体而言,该法案通过对“外国代理人”的含义进行界定,规定专门的登记制度,要求其定期披露与外国委托人之间的联系,以及受其经济资助、支持在美国所施行的活动(尤其指政治相关的活动)与财务状况,严格限制其活动,以达到加强监管的目的。

《外国代理人登记法》规定于美国法律汇编(US Code)第22章中,包含从611到621的章节。其中,§611(c)条规定了“外国代理人”的范围,§611(d)条规定了不构成外国代理人的条件,§612条和§613条规定了外国代理人的登记要求以及可以豁免登记的情形,§614条规定了登记后的信息披露要求,§617条和§618条规定了外国代理人(机构)主管与董事的责任与违反该法案的处罚。

(一)“外国代理人”的概念和范围

FARA第611节详细规定了受FARA约束的“外国代理人”的概念。“外国代理人”主要指外国委托人的代理、代表,或受外国委托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接受外国委托人资助等人士,为外国委托人的利益,在美国境内开展政治活动,或从事担任公共关系顾问或宣传代理、收集或分发捐款或贷款、与美国政府或官员接触等准政治活动。其中,“外国委托人”是与“外国代理人”相对应的概念,主要包括外国政府、外国政党、美国境外的个人(但能证明上述个人为美国公民且在美国有居所的除外)或其他主体(但能证明该主体依照美国法律设立且主营业地在美国的除外),以及根据外国法设立或主营业地在国外的合伙、协会、公司或组织等。此外,上述身份要件并非必须,非上述身份但同意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士同样会被认定为“外国代理人”。但不受外国主体控制的新闻机构则不属于“外国代理人”。

总体来看,上述条文对“外国代理人”的范围虽有所列举,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模糊空间,给美国司法部门对“外国代理人”的认定设置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二)外国代理人登记要求

FARA第612节详细规定了外国代理人的登记要求。外国代理人必须根据本法案之规定向美国司法部长提交真实、完整的登记申请(registration statement)和补充声明(supplements),但依法被豁免登记者除外。

申请人需在成为外国代理人后的10日内,向司法部长提交登记申请,并以司法部长规定的格式宣誓(oath)。此外,首次提交登记申请后,以每6个月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到期前30日内,申请人需再向司法部长提交补充声明并宣誓。若申请人所从事的业务、员工人员、与外国委托人之间的协议、或从事的活动等发生变更,则申请人须在上述变更发生后10日内书面通知美国司法部长。

(三)外国代理人登记豁免

外国代理人的登记豁免规定于FARA 的第612节和第613节中。612节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由司法部长自由裁量的登记豁免;613条则直接规定了无需根据§612(a) 条规定提交登记申请的外国代理人类型。

1. 司法部长自由裁量的豁免

第612节规定,司法部长可以依法对外国代理人作出如下豁免:(1) 豁免其合伙人、经理、董事或员工免于依据本章规定登记或提供任何信息的义务;(2) 基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考虑,判定相关登记或提供信息的义务并非必要,则司法部长有权豁免其提供信息的义务。

2. 法定豁免

FARA第613节详细规定了无需根据612条规定提交登记申请的外国代理人类型,包括(1) 美国认可的外国政府外交或领事官员及其已备案的工作人员或雇用人员、美国认可的已备案的外国政府官员(但不包括公共关系顾问、宣传代理、信息服务员工或美国公民),且上述人员须在美国国务院认可的专属职能范围内活动;(2) 仅从事或同意仅从事基于善意商贸活动的非政治性活动、或不主要服务于外国人利益的活动、或在美国募集资金并仅用于医疗救助或公益的活动、或善意宗教、学术、科学、艺术活动的人员;(3) 外国委托人是外国政府的外国代理人或其员工,美国总统认为该国国防对美国国防至关重要且上述代理人或其员工仅从事维护两国政府政策、公共利益或国防的活动;(4) 有诉讼代理资格,并作为外国委托人的法定代理人参与刑事或民事调查或诉讼的人员;(5) 在美国从事游说活动且已根据《1995年游说法案》登记的、作为居住在美国以外个人或根据外国法设立的其他主体的外国代理人。

(四)登记后的信息披露义务

1. 信息材料的备案与标记

FARA第614节详细规定了外国代理人传播信息的备案义务,如:为外国委托人利益,在两人或两人以上之间进行信息传播的,均应在传播开始后48小时内向美国司法部长提交2份相关内容的副本;信息材料中须声明此份材料为代表外国委托人散发,同时须注明材料已交司法部备案;在向政府官员进行政治宣传或请求政府官员发表政治性政策性相关言论时,或在出席国会时,均须说明其外国代理人身份。

2. 保存账簿和记录

FARA第615节规定,申请登记为外国代理人后,代理人需在代理期间及终止代理后三年内,保存会计账簿和所有活动的记录。上述账簿和记录应在合理时间供主管官员审查。故意隐藏、毁灭、或消灭上述账簿和记录的,构成违法行为。

3. 登记文件的公众查阅

FARA第616节规定,根据本法规定提交的登记申请,构成公众档案,可在合理时间、支付一定费用后,依法供公众查阅。司法部长应在收到登记声明、修改或补充声明后,立即向国务卿转交一份副本,供其以外交关系角度评论和使用,且司法部长有权向行政部门和国会提供依照本法案规定获取的外国代理人信息。

(五)责任和处罚

FARA第617节和618节规定了外国代理人(机构)的主管或董事义务,及其故意违反本法案的处罚。

FARA第617节规定,外国代理人(机构)的主管或董事有义务监督并保证外国代理人(机构)提交必要的登记申请和补充声明,以及遵守本法案的所有要求。即使机构解散,也无法豁免其主管或董事的上述义务。外国代理人(机构)未能履行义务的,可以追究其主管或董事的责任;FARA第618节规定,故意违反本法案的规定、在重大事实方面故意错误陈述或故意隐瞒重大事实的,可处以至多$10,000的罚金和/或判处至多5年的监禁。

总体而言,,被登记为外国代理人后在美国开展活动将受到一定限制,尤其是在政治性或准政治性的活动方面,将必须履行一系列的义务,具体包括定期披露义务、定期补充声明义务、变更登记义务、传播信息备案义务、采访政府官员或出席国会时的身份说明义务,以及会计账簿和活动记录的保存义务等,违反上述义务的外国代理人(机构)主管或董事还可能会被追责。

王孟源揭秘美国《外国代理人登记法》背后的故事:

要求外国说客必须登记的法案(FARA,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其实是1938年罗斯福为了封锁美国同情纳粹的舆论而量身订做的,条文故意写得极度含糊,原本是准备二战一开打就可以一次性使用后丢弃。冷战期间替苏联说话的人,有更严厉的罪名等著,也用不上。冷战结束后,美国一超独大,菁英阶级在全球搜刮,做说客是其中的门道之一,当然也不会有事。

FARA又上了风头,是最近这几年的事。先是针对俄国,然后被用来对付中国:正因为它的条文含糊其辞,又没有多少前例,所以用来因人执法、“自由心証”,非常方便。例如俄国的RT新闻网,屡屡戳到美国痛处,美国人又不能公然剥夺“新闻自由”,所以就想出一个办法,把它定义为“外国说客”,就可以堂而皇之地限制它。最近对新华社和孔子学院,也要如法炮製。然而从BBC也是由英国国家资助的机构,却完全不受FARA的限制,就可以简单看出它没有一般法律的逻辑可言。(王孟源对2018年《外国代理人登记法》一判例的分析可阅《美国政坛的系统性腐化和从Manafort案谈起》)

俄罗斯修改媒体“外国代理人”条款

2017年11月25日,俄罗斯法律信息网站公布了由总统普京签署的媒体“外国代理人”条款修订案。新的法案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俄罗斯国家杜马(议会下院)和联邦委员会(议会上院)分别于11月15日和22日审议通过了媒体“外国代理人”条款修订案。根据修订案,从外国国家机构、国际或外国非政府组织、个人获得资金和财产的海外媒体驻俄机构当中,可能存在具有“外国代理人”身份的新闻媒体。俄司法部将负责认定哪家海外媒体驻俄机构是“外国代理人”。

被认定为“外国代理人”的媒体在向俄罗斯公众发布任何消息时,都必须提及自己“外国代理人”的身份,并且定期上交报告说明资金来源、花销情况、要达到何种目的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等。此举,被外界认为是美俄媒体战的升级表现。

俄罗斯认定外国代理人非政府组织

俄非政府组织数量众多,成分复杂,其中一些从事政治活动、得到外国资助的非政府组织近年来异常活跃。俄政府出台法律,强化对其约束和管控。2012年7月,俄总统普京签署《非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该法规定,接受国外资助并从事政治活动的俄非政府组织,将被认定为“外国代理人”。根据该法,被认定为“外国代理人”的非政府组织在互联网和媒体上发表材料时必须标明自己的“外国代理人”地位,否则会受到处罚。21013年6月,俄司法部获得自主决定将非政府组织列入“外国代理人”名单的权力。

同时,俄也在加强对在其境内活动的外国或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管理。2015年5月,俄总统普京签署一项法律,根据该法,“威胁俄宪法制度基本原则、国防能力或国家安全”的外国或国际非政府组织,可以被认定为“不受欢迎的组织”。该法禁止“不受欢迎的组织”在俄境内实施计划或开展项目,金融机构也不得为这些组织服务。到2016年8月18日,已有7个美国非政府组织被俄列入不受欢迎的外国组织名单。

超党派政治联盟“全俄人民阵线”指出,外资对俄非政府组织的投入越来越多,在2015年资助金额超过了800亿卢布(约合78亿元人民币),俄有3000多家非政府组织在接受这种资助

普京曾表示,西方特工机关一直试图利用非政府组织来诋毁俄政权、破坏俄国内稳定,这种活动从未停止。当局将继续注意非政府组织接受外国资助情况,检查其章程与具体活动是否一致,制止任何违法行为。

俄认定民调机构“列瓦达中心”为“外国代理人”

俄罗斯司法部2016年9月5日通报说,俄非政府组织、独立民调机构“列瓦达中心”被列入“外国代理人”名单。至此,俄已有141个非政府组织被认定为“外国代理人”。

俄司法部当天对塔斯社说,司法部莫斯科总局在进行计划外的文件检查过程中查明,列瓦达中心符合履行“外国代理人”职能的非政府组织的特征。

列瓦达中心全称为“尤里·列瓦达分析中心”,成立于2003年。它在俄国家杜马(议会下院)选举和俄总统选举前夕定期进行全国规模的民意调查该中心一些人员曾在美欧调查公司实习培训

参考:外国代理人列瓦达中心发布的俄罗斯民调:53%民众希望俄现任政府辞职

据俄罗斯卫星网2019年1月14日报道,俄罗斯被认定为外国代理人的民调机构“列瓦达中心”进行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57%俄罗斯人认为,现任政府无力解决价格上涨以及居民收入下降的问题,53%受访者主张现任政府辞职。

此外,对现任政府工作的主要不满集中在:46%俄罗斯人称,政府无法保证居民就业,43%俄罗斯人还认为,政府不关心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同时,36%受访者表示,政府无力胜任对抗经济危机的任务。

民调结果表明,30%受访者相信,政府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的经济发展计划。只有7%受访者对现任政府的工作没有任何不满。据“列瓦达中心”的数据,53%受访者主张现任政府辞职,40%俄公民认为政府应该继续工作。此次民调与2018年12月13日至19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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