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黄之家womenjia.org刊载本文,原意是介绍当时典型的领事裁判权案例,但编辑过程中,发现作者张德明很大程度上站在米国帝国主义者立场上,攻击中国人的正当抗议。在社会科学院主管的《世界历史》杂志发表这篇文章的张德明,是典型的米国在华代理人,极大可能早已成为耶教徒,是思想、精神上被白皮俘虏的鼹鼠。极其讽刺的是,这种人还被放到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相关研究部门,让这种货色参与清史、抗战史纂修。张德明具体分析见文末。
此事提醒我们,中国当下体内有多少新蒙昧主义毒素,逆向种族主义已经何等伤害中国。
由本文延伸出来的话题是,为什么中国历史学领域有不少公知慕洋狗?是历史虚无主义吗?
类似人物见《复旦白左历史系教授姚大力站在匈奴立场上攻击汉朝,作贱式的反思贬低炎黄文明》
相关讨论梳理在《中国一些历史学研究者为何蜕变为公知慕洋狗》
社科院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室张德明怎样站在米国立场叙述传教士德福兰杀人案
下文主体,是删改张德明为白皮说话文字的洁本,介绍传教士德福兰杀人案始末,附录则附上张德明原文。
提要:1931年7月11日,米国传教士德福兰在山东德县开枪杀死华人王国庆。该案因牵涉领事裁判权问题,成为中米废约谈判期间的典型交涉案例。中国政府试图自主审判德福兰,但鉴于领事裁判权的存在,无奈将德福兰交由米方处理,最终米方将其无罪释放。
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陆续取得在华的领事裁判权,严重侵犯了中国司法主权。北洋政府开始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实质性尝试,但并未达成所愿。南京国民政府继而掀起了“革命外交”,积极进行废约谈判,但阻力重重。1931年7月11日,正当中米废约谈判进行时,米国公理会派遣来华的医学传教士德福兰(Francis F.Tucker)在山东德县博济医院开枪杀死院内工友王国庆,引起了当地民众的强烈抗议。中米政府就此事件进行交涉,国内外报刊对此也高度关注,引发了中外舆论激辩。
本文利用台北“国史馆”所藏的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米国国家档案馆收藏的济南领事档案等相关案卷,加之米国教会档案及相关中西报刊等史料,在厘清德福兰案过程的基础上,从政治与法律互动的视角,着重分析引发中米领事裁判权交涉矛盾的原因和两国政府内部的态度分歧,并考察中外舆论对此案的争论,继而展现20世纪30年代初中米交涉的复杂性。
一、 领事裁判权与中米官方之初步交涉
1931年7月11日,医院总司库德福兰连发数枪,射击工友王国庆,因其被弹伤要害,经医治无效,于是日6时50分身亡。
案发后,中米政府随即展开交涉。交涉初期以中方调查为主。7月12日,德县县长李树德率司法和警察前往医院实地勘验,并拍照存卷。德县法院随后致函博济医院,令德福兰以书面形式报告该案详细经过。德福兰称,在王国庆身上搜出其自造的医院钥匙一把和医院失窃的票款。7月13日,李树德分致山东省府主席韩复榘和民政厅厅长李树春,报告案情及会同法院等人勘探结果,并请示处理方案。韩复榘当日回复令继续查明缘由,李树春则电令暗中监视德福兰,以防其逃逸。德县政府碍于领事裁判权的存在,虽然展开了详细的调查并上报省府,但未能立即将德福兰拘押,而只是奉命派警团暗中监视。
与此同时,米方派驻济南领事米赫德(Carl D.Meinhardt)前往德县调查。7月11日,德福兰向米赫德报告了案发过程。13日,米赫德将案情上报给北平的驻华公使。14日,米赫德与李树德会面时称,德福兰“因防止盗窃而袭杀华工王国庆,诚为不幸之案件,但不能负刑事上之责任,中米邦交素称敦睦,深不愿此事而引起两国之恶感。”中方对德福兰报告中的偷窃证据给予反驳,指出其“竟以事后揣度之词,为被害者之窃盗证据,殊难置信。”当天下午,米赫德还到德县地方法院调查肇事情形,拜访德县法院院长王士琛。其间,他再次强调王国庆为盗贼,称其死前曾承认罪行,并拿出所谓从王国庆处获得的保险柜钥匙来证明,但遭到王士琛的驳斥。15日,米赫德返回济南。由此可以看出,德县地方当局在对外交涉时,并没有一味屈从于外方的压力,而是据理力争。
米国领事的到访,也使得山东当局对此案给予了持续关注。除了德县地方法院向山东省高等法院汇报调查的案情外,7月16日,李树德还专门致电外交部、山东省府和高等法院,详述德案经过,并附死者照片两张,请求其与美使交涉。李树德在汇报时,提出否定王国庆为窃贼和德福兰蓄意杀人的多项证据。这些证据也被外交部在之后给米国驻华公使的照会中复述。此时,中米双方对王国庆是否为盗贼和德福兰的杀人性质产生了分歧。为了解案情真相,山东省民政厅还指定特派员李西峰到达德县调查案件实情,并做了详细的调查汇报。
当时,国民党地方党部和民众团体不断组织抗议活动,向国民政府施压惩治德福兰。虽然南京政府委曲求全谄媚白人,明令保护教会活动,但国民党部分地方党部仍然组织民众反教。7月12日,德县区党部决定成立王国庆惨案后援会,除致电全国各地请求一致声援外,还于7月13日致电外交部部长王正廷,请求向美领馆严重交涉。提出四项要求:“枪毙凶手德福兰;美领馆向中国政府道歉;对死者有重大抚恤;勒令停止基督教立之博卫医院及博文中学在德活动。”该后援会还计划于15日召开反帝宣传大会,继续扩大声势。米国领事曾提出参加此次大会,被中方拒绝。山东省府为防止民情激愤导致外交冲突而采取谨慎态度,要求德县县长:“转知该县民众团体,勿得张大其势,开会集议。”但山东地方当局与国民党在山东党部间也存在矛盾纠纷,地方党部相对于政府更加激进,故省府电令也未能阻止地方党部组织民众集会,党部想借此达到获得民众拥护与反教的双重目的。7月15日下午,德县各界在县府前举行反帝国主义暴行宣传大会,并重申了致电外交部所提的四项要求。再加上各大中文报纸密集报道此案,配合民众反帝呼声,给山东当局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除了提出与本案的相关诉求外,地方党部及民众还要求停止教会在德县的医院和学校活动。
山东省内外的团体及民众也积极关注此案,要求严惩凶手。如“济南各界咸以美人在我国内地,竟敢任意枪杀华人,凶暴均谓已极,无不愤慨万分……非严重交涉,依法惩处该凶犯不可。”国民党山东省历城县党务整理委员会除呈请山东省党部转咨政府严重交涉外,也致电南京中央党部、国民党政府各部院会及全国各级党部、政府与民众团体等机关,希望全国同志同胞一致声援,誓为死难同胞复仇,不达目的不止。此外,此案也掀起了山东省外的反美浪潮。南京、上海、天津及北平等地报纸广泛报道,各团体也宣言响应。7月18日,上海市特区市民联合会特别集会,一致主张通电全国同胞,共同努力,不用美货,督促政府严厉交涉,惩治凶手,并让米方赔偿道歉、担保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察哈尔省党务特派委员会通电中央党部及全国各党部,表达了相似的请求。这些通电在一定程度上给中央和地方政府施加了压力,而且受民众运动及此案的影响,博济医院也暂停营业。
山东省府在地方团体的压力下,采取了一些积极举措。7月18日,山东省府电令德县方面将德福兰押解赴济南,解送民政厅转交济南市政府妥为看管。德福兰获悉后,希望20日再赴济南,以便交接处理德县医院的财务等事宜。获得中方许可后,德福兰通过电报将此事告知米国驻济南领事。20日德福兰到达济南火车站后,米赫德试图在车站将德氏带回询问,未获准许。后其又向济南市市长闻承烈交涉,亦未成功。随后,米赫德还亲自拜见韩复榘,力请引渡,韩氏告以此事山东省政府不敢自专,既事属外交,已致外交部请示,方可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因顾忌较少,针对此类中外交涉的态度相对积极,坚持扣押德福兰。
此案涉及领事裁判权问题,这也是当时中米正在谈判交涉的外交事务之一。1931年7月14日,米方曾制定《中米条约草案》,决定有条件地逐步废除领事裁判权,对于外国人在华犯罪给予短期拘留或罚款等轻判。但德福兰案发生时,米方尚未就此草案与中方进行谈判。米方称,在现有条约终止前,仍享有在华的领事裁判权。米国驻华公使尼尔森·詹森(Nelson T.Johnson)将此案件上报米国国务院后,国务院于7月22日回电,要求其与中国官宪交涉,须按照领事裁判权之规定,保证对于德福兰之待遇。米国国务院和驻华公使态度一致,即坚持要在这样的案件中,将米国司法审判的全套机制运用到中国。国务院一再督促米赫德召集调查庭,詹森立即联系上海总领事,让其派米国在华法院检察官赴山东开展独立调查。根据1858年中米《天津条约》第十一条款规定,中国政府虽然可以逮捕在华涉案的米国公民,但必须交由在中国的米国法庭审判。米赫德对中方逮捕德福兰非常不满,他引证1844年中米《望厦条约》第十一条款、1880年中米“续约附款”的第四条款中有关领事裁判权的规定,提醒山东政府拘留米国公民是与条约精神相违背的,要求中国官员遵守之前的“神圣”条约。有上海教会期刊称:“米国方面有利用鲁省当局拘捕载氏(德福兰),为破坏领事裁判权之不法行为,借口抵抗吾国治外法权之取消。”德福兰案成为米国延缓甚至抵抗废除领事裁判权谈判的一个借口。
虽然当时山东处于半独立状态,但在关系重大的外交事务上还要向中央请示处理。7月20日,山东省府以国民政府裁撤地方交涉署后地方政府不便处理外交事务为由,根据外交部公布的善后办法,电请外交部详覆对策,以凭办理。7月21日,米国领事致信韩复榘,抗议中国违反领事裁判权规定私自扣押德福兰,要求将他交由米方,并请其派员同米方共同调查,称德县地方调查太过浮泛。为避免事端扩大,外交部于22日复电山东省府,称可将德福兰速同证据移送驻济美领署审问。23日,德福兰被济南市府转交驻济美领署看押。外交部没有坚持自行审判德福兰,屈辱的服从领事裁判权的规定。
德福兰被转交米方后,中方积极搜集证据,试图向米方施压加快审判德福兰。7月23日,山东省政府致电外交部,转发了德县县长调查报告。报告称,德福兰捏造证据,否认王国庆为盗贼,德福兰任意枪杀,残暴横行,请求外交部向美使严重交涉,以重民命而维国权。7月29日,山东省政府又将省民政厅调查报告和山东高等法院呈送的两份文件电至外交部。这些报告成为之后外交部向米国发出交涉照会的参考。7月31日,外交部部长王正廷在给米国驻华公使詹森的照会中,对于王国庆为盗贼及德福兰属于正当防卫一说给予反驳。综合各方材料看,在王国庆已死的情况下,中米双方都出示了对己有利的证据,难以分辨王国庆的盗贼身份,且双方对各自出示的证据互不信服,但德福兰开枪杀死王国庆是中米公认的事实。
从德县案发后中米交涉的情况看,中央、地方政府间的态度并不相同。国民党政府外交部迎合白人,带着奴性处理此案,依照领事裁判权规定与美往来。山东地方政府态度相对更为积极主动,德县地方政府展开了细致调查,并与山东省府密切沟通,尤其德县党部的活动更是激烈,山东省府还短暂扣押了德福兰。
二、 中外舆论之激辩
德福兰案发生于中米废约谈判及中国反帝风潮高涨时期,故引发了中外舆论的高度关注。《中央日报》、《民国日报》、《纽约时报》、《芝加哥每日论坛报》等海内外的数十家报刊持续报道此案,还有国内报纸派记者前往山东调查,发表多篇新闻报道。中外媒体围绕王国庆是否为盗贼、德福兰的传教士身份及其杀人原因、领事裁判权的存废等问题展开激辩。
关于王国庆盗贼身份的真伪和德福兰的杀人原因。在中方的报道及报告中,都称德福兰故意杀害王国庆,并捏造王氏为盗贼的借口。如天津《大公报》将此事描述为:“王国庆以事起床外出,与德福兰相遇,德氏莫加侦查,以为窃犯,开枪袭击。该工友以事出仓促,莫知所以,乃回身逃避,借保生命,被射杀于墙下。”针对中方舆论的攻击,德福兰请求米赫德查清此次案件,他希望将所有物证交给查案的中国当局,以驳斥中国媒体的说法。外文报刊则多定性为德福兰击毙盗贼的正当防卫。如天津的英文报《华北明星报》除了叙述德福兰击毙王国庆的过程外,并称当地党部故意歪曲事实,制造事端,并直接称王国庆为窃贼,称:“他盗窃的证据已经被发现,在他住处发现了大量金钱,还有大量的医院纸张。他还拒绝说出同伙,否则其他钱也可能被找到。”对于这些偷盗证据,上海的《北华捷报》、《香港每日新闻》等外文报纸中也多有报道,口径与《华北明星报》相似。
关于领事裁判权的存废问题。由于长期以来领事裁判权的存在,加之此时中日万宝山事件的发生,中方舆论借机传播反帝思想。如北平的《世界日报》引述王国庆父亲王玉可的话,称其在法院被问话时吞吞吐吐的原因为:“外国人的势力大,就是告他也无益……自古来官家都是和外国人一气的,他们带了我去就是过堂,在堂上说外国人不好,那更犯法犯的厉害,还不如咱白死一个人完事的好……医院同乡亲戚,都叫我带他回家,不叫追问,怕洋人厉害,叫县官问罪,更不好办。”从王玉可的回答,也可看出民众对外国人犯法的一般认识。当时还有人指出,本是德福兰自己偷钱,却杀害中国人以掩盖自己罪行。中方舆论多以此案件为理由,给政府施加压力,呼吁废除领事裁判权。
米方则认为,这是中国方面借题发挥,故意制造案件,以达到废约的目的。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德福兰本人甚至想过主动放弃领事裁判权。他先是向济南领事提出,“尽管我当然可以声称有领事裁判权,但我觉得不这样做比较好,理由并非原则性的,而只是在这个中国人民族主义情绪高涨的时候,满足他们的一些要求似乎更明智。”7月20日,德福兰向各方发表一份宣言,在谴责民众团体与地方党部排外的同时,也表示愿意放弃所享有的领事裁判权,遵守中国的法律程序。德福兰的态度代表了部分在华传教士对领事裁判权的态度。但米国政府已经习惯霸道,仍以领事裁判权对其保护。上海的英文报《密勒氏评论报》称:“如果德福兰案件发生在条约终止之后,那么对中米两国当局来说,形势会变得非常尴尬。”米国军事情报局的驻华部门人员在德福兰被转交米方前称:“中国有权逮捕德福兰,但应移交米方处理。关于中国人限制一个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的做法已经在这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假若领事裁判权被废除,将会出现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
因德福兰的传教士身份,此案也得到基督教会内部的关注。本是救人医生的德福兰,却开枪杀了人,故引发了传教士与基督徒的激烈讨论。案件发生后,在北戴河避暑的米国公理会的27名传教士“特于7月25日开会讨论,并发表了针对此案的宣言。他们在宣言中提出三点主张:(甲)此案关系法律须待法律解决。(乙)德福兰打死王国庆,究竟不是布道士初来中国的意志,更不是基督舍身立教之原则。(丙)事前未曾根据基督立教的原则,而规定适宜准则,以范围同工,所以传教士对此案件的发生负有相当责任,只可静待公平的解决。”该宣言依据法律与基督教义来评判此案,可以说较为公正。后此宣言还以“德县医院案件:米国公理会27名传教士的宣言”为题在7月28日的英文报《京津泰晤士报》上公开发表,也在传教士内部引起了极大争论。
该宣言公布后,在上海、汉口、天津等地的外文报刊上,多数传教士刊文对此27人是对本国同胞落井下石,会对德福兰审判带来不利影响,甚至还提出驱逐他们返回米国。上海的英文教会杂志《博医会报》认为,擅自发布宣言且攻击自己的同事是不道德的,且27人的宣言是匿名发布的,该报认为:“幸亏他们是在中国而不是英国,否则他们这种卑鄙的行为将会遭受至少监禁的惩罚。”还有传教士为德福兰开枪杀人辩护,说:“如果事情到了此种紧要关头,我也会认同德福兰的做法,‘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就是对付他们的最好办法了。”时任米国驻天津领事艾奇逊(George Atcheson)也表达了对此宣言的不满,并于7月31日致电米国国务院,称此举会被中国舆论所利用宣传,影响案件的解决,希望米国公理会总部约束管理这些传教士,并且还派领事馆的官员出席了天津美以美会召开的谴责此宣言的会议。由此可见,虽是传教士内部的争论,亦影响到政府官员层面,米国政府甚至动用政治手段,防止宗教讨论影响到国家的政治利益。
此外,在华的外国报纸也十分关注此案的进展,如上海的《字林西报》、《大美晚报》、《上海时报》及天津的《京津泰晤士报》、香港的《中国邮报》等都给予持续报道。尤其是在华的米方报纸的报道更加积极,甚至还向中方政府询问最新消息,如8月21日,米国在天津主办的《华北明星报》曾致电外交部情报司长刁敏谦称,据报告南京政府就德福兰案向米国驻济南领事提出抗议,请其告知详情。实际上德福兰案作为在中米废约谈判期间发生的偶然案件,虽然为中外舆论制造了话题,也为米方延缓谈判提供了借口,却未对谈判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与一般的中米交涉不同,除了领事裁判权问题,德福兰的传教士身份又为此案增添了宗教背景,引起了教会内部传教士与基督徒的关注,使问题更加复杂,这反映出基督教在近代政治外交中的特殊作用。
三、 法律差异下的中米交涉困局
就案情本身而言,中米两方虽然都出示了调查证据,但对于王国庆是否为盗贼,都没有提供令对方信服的证据,从而影响了各自对此案的定性。在此形势下,1931年8月22日,萨赉德将最终调查报告上报米国国务院。萨赉德在报告中既坚持了米方一贯持有的德福兰没有犯罪的主张,也支持了济南领事没有必要举办调查法庭的观点。若检察官不予起诉,从米方看来,依米国法律此案件已经了结,也无司法程序可再走,德福兰自然是无罪释放。因此,在德福兰提出离开济南的时候,也获得驻华公使准许。米方在调查后,也未对德福兰采取任何审判,且米方坚持认为德福兰对盗贼开枪并无责任,故其也未接受任何惩罚。
在经米方调查后,中方一直要求米方审判德福兰,米方并未予以答复。地方党部、民众团体也在推动着政府对美交涉。8月18日,在德县的王国庆惨案后援会通过山东省府致电外交部,提及了领事裁判权的危害,希望政府态度强硬,称其“为华洋间不平等条约最酷毒之铐镣,其惠洋灭华,莫此为甚,今者撤销领事裁判权,虽未尚实行,而革命民气之激昂,及革命政府之振作绝非往昔可比”,希望政府坚持枪毙德福兰、抚恤死者等之前所提四项为最低要求,继续与美领交涉,誓作后盾,以平民愤而彰国体。外交部收到此电后,在8月24日再次致电米国公使詹森,要求审判德福兰《请求詹森处罚德福兰》,仍未获米方答复。8月29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将由韩复渠、何思源、张苇村等署名的山东省党务整理委员会呈文转交外交部,文中指出因德福兰仍然逍遥法外,请求外交部向美严重交涉,提出枪毙德福兰、要求米方道歉赔偿等四项要求。因米方仍无行动,9月21日,外交部又收到国民党山东省党务整理委员会公函称,该会除通电各地一致声讨并努力宣传外,还请求外交部与美交涉,称“美使显系有意掩护,意欲与日本帝国主义者取同一态度,蔑视国际公法,侵辱中华国权”,继续重申之前的四项要求。上述团体的种种要求虽然推动了国民政府加快向美交涉,但提出的多数要求并未被政府接受,国民党政府此时仍希望联美制日。
在此后两年间,米方对于德福兰的处理,仍无对中方的答复。“九一八”事变爆发后,国民政府对外政策更加倾向于联美抗日,故对要求米方坚持审判德福兰的态度并不坚决。1931年10月初,济南领事曾再次向驻华公使催问判决事宜,后于12月应德福兰请求,亲自致电国务院询问,但均未获答复。1932年4月,华北公理会提及此案时称:“迄今此案虽未完全了结,然而当地空气已渐缓和,目下只有中米两国政府的交涉而已。”之后外交部于1933年10月5日去电山东省府询问此案审问结果,山东省府回电称令济南市长查案速复,并于11月8日再次致电外交部报告详情。外交部在得知山东方面未获米方答复后,于11月17日致电米国公使詹森询问此案审理情形,但未获回音。鉴于米方的一味拖延,1934年1月11日,外交部次长徐谟就此事专门会晤美使馆参事裴克(Willys R.Peck),裴克仍称王国庆为盗窃无疑,德福兰并无责任,不必起诉,此时重提此案,于事无补,恐引起纠纷。同年1月20日,两人又再次会面,裴称外交部所要求的米方调查报告材料需加整理,稍后转交,但仍无具体处理结果。至此,此案不了了之。当然,这也是民国外国人在华杀人案件的多数结局,除了领事裁判权问题外,也在于中国政府国力有限,无法摆脱对西方国家的依赖所致。
从解密的中米档案看,此案并没有惊动中米的最高层领导,而是由米国国务院、驻华公使、驻华法院、济南领事与中国外交部、山东省府及德县地方政府官员出面交涉,这也是一般涉外案件的基本程序。纵观此案的交涉过程,米方不管是出于政治的考量起初想要组织调查法庭审讯德福兰,还是最后按照法律程序对德氏不予起诉,基本目的和初衷只有一个,都是要继续全面行使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在当时的领事裁判体制下,尽管中米法律规定有差异,但米方并未审判德福兰而选择释放,且抓住中方想要修好中米关系、不愿制造争执的弱点,连起码的外交解释都不愿做出。中方出于联美抗日考虑,最后已不再迫切向米方施压审判德福兰,甚至连废除领事裁判权的谈判也搁置。
德福兰案作为中米废约交涉中的典型案例,因其涉外性质及舆论的广泛关注,也使其从法律案件演变为轰动一时的政治事件,反映出20世纪30年代初中国政府及民众在民族主义高涨的形势下,对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合理诉求。中米两国关于此案的博弈,实际也是围绕领事裁判权而展开的法律问题上的交锋,中国希望获得国际法体制下各国平等地位,米国则是希望在中国享受特权。中国通过类似德福兰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更加认识到领事裁判权的恶劣影响,进一步促使了他们力争废除领事裁判权的觉醒意识与实际行动,为1943年领事裁判权的废除埋下了伏笔。
德福兰案的结果看,其与大多数中外交涉案的结局类似,可看出南京国民党政府初期试图废约的温和型的“革命外交”带有某种不彻底性。南京政府由于国力不济,对米国始终存在依赖,故对类似案件多畏首畏尾,难以真正的抗争,这在1946年的沈崇事件中也有深刻体现。
分析:为什么白皮鼹鼠能进入中国核心机构
此为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张德明所为,发表于《世界历史》杂志(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主办),但整体一边倒倾向米国,这就是典型的米国在华代理人,已经思想、精神上被白皮俘虏的鼹鼠。
查了下,张德明,1985年生,男,山东青州人,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2016年7月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出站后,留所工作,现为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与文化史研究室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近代文化史、中国基督教史,曾参与国家清史纂修工程、《中华思想通史》、《中国抗日战争志》等重大项目。
张德明在2011年,还成为“薪火”基督宗教青年学者奖(助)学金(2011年度)获奖者,作品是《知识与福音》,这个奖项主办方是基督教徒,自称“促进国内青年学者从事基督宗教研究之热情与积极性”,本质上是怂恿文人为耶教说好话,引导研究倾向。
从行文看,此人极大可能是耶教徒。全文一直翻来覆去痛斥“盲目排外”、“极端民族主义”,鼓吹米国外交裁判权,避而不提帝国主义行径,以及殖民本身的罪恶。
中国在自己的最高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收容这种鼹鼠,还放到了“马克思主义”相关研究部门,让这种货色参与清史、抗战史纂修,这和弄一堆汉奸去搞语文教材有什么区别?逆向种族主义四十年,恶果太多,张德明只是又一例证。
历史学现在俨然是逆向种族主义重灾区,《历史教科书竟是最大的国粉培养教材》、《复旦白左历史系教授姚大力站在匈奴立场上攻击汉朝,作贱式的反思贬低炎黄文明》、《西方中心主义的中国历史新教材》,都是历史研究领域的乱象。
附录: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室张德明为白皮辩护
《从德福兰案看20世纪30年代初期的中米交涉》原文
内容提要:1931年7月11日,米国传教士德福兰在山东德县开枪杀死华人王国庆。该案因牵涉领事裁判权问题,成为中米废约谈判期间的典型交涉案例。中国政府试图自主审判德福兰,但鉴于领事裁判权的存在,无奈将德福兰交由米方处理,最终米方根据本国法律,以证据不足为由将其无罪释放。其间,中外媒体围绕德福兰的传教士身份及其杀人原因、领事裁判权的存废等问题展开激辩。舆论在一定程度上会推动政府外交进程,但在当时不平等条约与国际法体制下,其实际效果难言满意,而盲目排外行为也不值得提倡。德福兰一案反映出20世纪30年代初期中国政府和民众对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合理诉求,展示了舆论与法律间的博弈,但因中国国力不济和联美抗日的实际需求等种种原因,这一诉求在当时并未实现。
关键词 中米关系 德福兰 领事裁判权 舆论 传教士
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陆续取得在华的领事裁判权,严重侵犯了中国司法主权。北洋政府开始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实质性尝试,但并未达成所愿。南京国民政府继而掀起了“革命外交”,积极进行废约谈判,但阻力重重。1931年7月11日,正当中米废约谈判进行时,米国公理会派遣来华的医学传教士德福兰(Francis F.Tucker)在山东德县博济医院开枪杀死院内工友王国庆,引起了当地民众的强烈抗议。中米政府就此事件进行交涉,国内外报刊对此也高度关注,引发了中外舆论激辩。
目前,学界对中米废约交涉的研究较多,但既有论著多是宏观考察交涉谈判过程,较少从具体个案探讨交涉中的矛盾。一些著述对德福兰案有所介绍,但相关论述及引用资料比较简略。本文利用台北“国史馆”所藏的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米国国家档案馆收藏的济南领事档案等相关案卷,加之米国教会档案及相关中西报刊等史料,在厘清德福兰案过程的基础上,从政治与法律互动的视角,着重分析引发中米领事裁判权交涉矛盾的原因和两国政府内部的态度分歧,并考察中外舆论对此案的争论,继而展现20世纪30年代初中米交涉的复杂性。
一、 领事裁判权与中米官方之初步交涉
1931年3月底至7月初,博济医院曾发生多次窃案,前后损失公款2,470元。医院方面曾两次向当地警方报案,警方却采取不作为态度,一直未破案。故自7月初开始,作为医院总司库的德福兰,每日夜宿办公室,携带手枪,秘密侦查。7月11日5时左右,德福兰见有人入室欲开保险柜,遂起身查看,并以左手将该人捉住。但入室者挣脱逃走,德福兰便开枪射击,入室者复自院内逃出,向该院西院墙奔去,德福兰又连发两枪,其中第二枪击中该人腰部,致其倒于院墙下。经查看,入室者为院内工友王国庆,因其被弹伤要害,经医治无效,于是日6时50分身亡。
案发后,中米政府随即展开交涉。交涉初期以中方调查为主。7月12日,德县县长李树德率司法和警察前往医院实地勘验,并拍照存卷。德县法院随后致函博济医院,令德福兰以书面形式报告该案详细经过。德福兰称,在王国庆身上搜出其自造的医院钥匙一把和医院失窃的票款。7月13日,李树德分致山东省府主席韩复榘和民政厅厅长李树春,报告案情及会同法院等人勘探结果,并请示处理方案。韩复榘当日回复令继续查明缘由,李树春则电令暗中监视德福兰,以防其逃逸。德县政府碍于领事裁判权的存在,虽然展开了详细的调查并上报省府,但未能立即将德福兰拘押,而只是奉命派警团暗中监视。
与此同时,米方派驻济南领事米赫德(Carl D.Meinhardt)前往德县调查。7月11日,德福兰向米赫德报告了案发过程。13日,米赫德将案情上报给北平的驻华公使。14日,米赫德与李树德会面时称,德福兰“因防止盗窃而袭杀华工王国庆,诚为不幸之案件,但不能负刑事上之责任,中米邦交素称敦睦,深不愿此事而引起两国之恶感。”中方对德福兰报告中的偷窃证据给予反驳,指出其“竟以事后揣度之词,为被害者之窃盗证据,殊难置信。”当天下午,米赫德还到德县地方法院调查肇事情形,拜访德县法院院长王士琛。其间,他再次强调王国庆为盗贼,称其死前曾承认罪行,并拿出所谓从王国庆处获得的保险柜钥匙来证明,但遭到王士琛的驳斥。15日,米赫德返回济南。由此可以看出,德县地方当局在对外交涉时,并没有一味屈从于外方的压力,而是据理力争。
米国领事的到访,也使得山东当局对此案给予了持续关注。除了德县地方法院向山东省高等法院汇报调查的案情外,7月16日,李树德还专门致电外交部、山东省府和高等法院,详述德案经过,并附死者照片两张,请求其与美使交涉。李树德在汇报时,提出否定王国庆为窃贼和德福兰蓄意杀人的多项证据。这些证据也被外交部在之后给米国驻华公使的照会中复述。此时,中米双方对王国庆是否为盗贼和德福兰的杀人性质产生了分歧。为了解案情真相,山东省民政厅还指定特派员李西峰到达德县调查案件实情,并做了详细的调查汇报。
当时,国民党地方党部和民众团体不断组织抗议活动,向国民政府施压惩治德福兰。虽然南京政府从外交大局出发,明令保护教会活动,但国民党在地方党政关系上的整合程度不高,部分地方党部不顾政府法令,仍然组织易受民族主义鼓动的民众反教。7月12日,德县区党部决定成立王国庆惨案后援会,除致电全国各地请求一致声援外,还于7月13日致电外交部部长王正廷,请求向美领馆严重交涉。提出四项要求:“枪毙凶手德福兰;美领馆向中国政府道歉;对死者有重大抚恤;勒令停止基督教立之博卫医院及博文中学在德活动。”该后援会还计划于15日召开反帝宣传大会,继续扩大声势。米国领事曾提出参加此次大会,被中方拒绝。山东省府为防止民情激愤导致外交冲突而采取谨慎态度,要求德县县长:“转知该县民众团体,勿得张大其势,开会集议。”但山东地方当局与国民党在山东党部间也存在矛盾纠纷,地方党部相对于政府更加激进,故省府电令也未能阻止地方党部组织民众集会,党部想借此达到获得民众拥护与反教的双重目的。7月15日下午,德县各界在县府前举行反帝国主义暴行宣传大会,并重申了致电外交部所提的四项要求。再加上各大中文报纸对此案大肆渲染,鼓动民众反帝,给山东当局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除了提出与本案的相关诉求外,地方党部及民众还要求停止教会在德县的医院和学校活动。此举带有明显的盲目排外的民族主义倾向。
山东省内外的团体及民众也积极关注此案,要求严惩凶手。如“济南各界咸以美人在我国内地,竟敢任意枪杀华人,凶暴均谓已极,无不愤慨万分……非严重交涉,依法惩处该凶犯不可。”国民党山东省历城县党务整理委员会除呈请山东省党部转咨政府严重交涉外,也致电南京中央党部、国民党政府各部院会及全国各级党部、政府与民众团体等机关,希望全国同志同胞一致声援,誓为死难同胞复仇,不达目的不止。此外,此案也掀起了山东省外的反美浪潮。南京、上海、天津及北平等地报纸广泛报道,各团体也宣言响应。7月18日,上海市特区市民联合会特别集会,一致主张通电全国同胞,共同努力,不用美货,督促政府严厉交涉,惩治凶手,并让米方赔偿道歉、担保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察哈尔省党务特派委员会通电中央党部及全国各党部,表达了相似的请求。这些通电在一定程度上给中央和地方政府施加了压力,而且受民众运动及此案的影响,博济医院也暂停营业。
山东省府在地方团体的压力下,采取了一些积极举措。7月18日,山东省府电令德县方面将德福兰押解赴济南,解送民政厅转交济南市政府妥为看管。德福兰获悉后,希望20日再赴济南,以便交接处理德县医院的财务等事宜。获得中方许可后,德福兰通过电报将此事告知米国驻济南领事。20日德福兰到达济南火车站后,米赫德试图在车站将德氏带回询问,未获准许。后其又向济南市市长闻承烈交涉,亦未成功。随后,米赫德还亲自拜见韩复榘,力请引渡,韩氏告以此事山东省政府不敢自专,既事属外交,已致外交部请示,方可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因顾忌较少,针对此类中外交涉的态度相对积极,坚持扣押德福兰。
此案涉及领事裁判权问题,这也是当时中米正在谈判交涉的外交事务之一。1931年7月14日,米方曾制定《中米条约草案》,决定有条件地逐步废除领事裁判权,对于外国人在华犯罪给予短期拘留或罚款等轻判。但德福兰案发生时,米方尚未就此草案与中方进行谈判。米方称,在现有条约终止前,仍享有在华的领事裁判权。米国驻华公使尼尔森·詹森(Nelson T.Johnson)将此案件上报米国国务院后,国务院于7月22日回电,要求其与中国官宪交涉,须按照领事裁判权之规定,保证对于德福兰之待遇。米国国务院和驻华公使态度一致,即坚持要在这样的案件中,将米国司法审判的全套机制运用到中国。国务院一再督促米赫德召集调查庭,詹森立即联系上海总领事,让其派米国在华法院检察官赴山东开展独立调查。根据1858年中米《天津条约》第十一条款规定,中国政府虽然可以逮捕在华涉案的米国公民,但必须交由在中国的米国法庭审判。米赫德对中方逮捕德福兰非常不满,他引证1844年中米《望厦条约》第十一条款、1880年中米“续约附款”的第四条款中有关领事裁判权的规定,提醒山东政府拘留米国公民是与条约精神相违背的,要求中国官员遵守之前的“神圣”条约。有上海教会期刊称:“米国方面有利用鲁省当局拘捕载氏(德福兰),为破坏领事裁判权之不法行为,借口抵抗吾国治外法权之取消。”德福兰案成为米国延缓甚至抵抗废除领事裁判权谈判的一个借口。
虽然当时山东处于半独立状态,但在关系重大的外交事务上还要向中央请示处理。7月20日,山东省府以国民政府裁撤地方交涉署后地方政府不便处理外交事务为由,根据外交部公布的善后办法,电请外交部详覆对策,以凭办理。7月21日,米国领事致信韩复榘,抗议中国违反领事裁判权规定私自扣押德福兰,要求将他交由米方,并请其派员同米方共同调查,称德县地方调查太过浮泛。为避免事端扩大,外交部于22日复电山东省府,称可将德福兰速同证据移送驻济美领署审问。23日,德福兰被济南市府转交驻济美领署看押。外交部没有坚持自行审判德福兰,被迫遵守了当时领事裁判权的规定,这也是当时务实温和型“革命外交”的体现。
德福兰被转交米方后,中方积极搜集证据,试图向米方施压加快审判德福兰。7月23日,山东省政府致电外交部,转发了德县县长调查报告。报告称,德福兰捏造证据,否认王国庆为盗贼,德福兰任意枪杀,残暴横行,请求外交部向美使严重交涉,以重民命而维国权。7月29日,山东省政府又将省民政厅调查报告和山东高等法院呈送的两份文件电至外交部。这些报告成为之后外交部向米国发出交涉照会的参考。7月31日,外交部部长王正廷在给米国驻华公使詹森的照会中,对于王国庆为盗贼及德福兰属于正当防卫一说给予反驳。综合各方材料看,在王国庆已死的情况下,中米双方都出示了对己有利的证据,难以分辨王国庆的盗贼身份,且双方对各自出示的证据互不信服,但德福兰开枪杀死王国庆是中米公认的事实。
从德县案发后中米交涉的情况看,中央、地方政府间的态度并不相同。国民政府外交部顾及中米关系大局,谨慎处理此案,依照领事裁判权规定与美往来。山东地方政府态度相对更为积极主动,德县地方政府展开了细致调查,并与山东省府密切沟通,尤其德县党部的活动更是激烈,山东省府还短暂扣押了德福兰。但地方政府所有活动仍是处于和平依法处理的态势,并没有暴力反教。虽然当时中米正开展废除领事裁判权的谈判,且国内废约呼声高涨,但中央和地方政府还是遵守了领事裁判权的规定,坚持运用实地调查证据与米方展开交涉,这也是作为现代国家一员的中方遵守国际法体系的进步表现。
二、 中外舆论之激辩
德福兰案发生于中米废约谈判及中国反帝风潮高涨时期,故引发了中外舆论的高度关注。《中央日报》、《民国日报》、《纽约时报》、《芝加哥每日论坛报》等海内外的数十家报刊持续报道此案,还有国内报纸派记者前往山东调查,发表多篇新闻报道。中外媒体围绕王国庆是否为盗贼、德福兰的传教士身份及其杀人原因、领事裁判权的存废等问题展开激辩。
关于王国庆盗贼身份的真伪和德福兰的杀人原因。在中方的报道及报告中,都称德福兰故意杀害王国庆,并捏造王氏为盗贼的借口。如天津《大公报》将此事描述为:“王国庆以事起床外出,与德福兰相遇,德氏莫加侦查,以为窃犯,开枪袭击。该工友以事出仓促,莫知所以,乃回身逃避,借保生命,被射杀于墙下。”针对中方舆论的攻击,德福兰请求米赫德查清此次案件,他希望将所有物证交给查案的中国当局,以驳斥中国媒体的说法。外文报刊则多定性为德福兰击毙盗贼的正当防卫。如天津的英文报《华北明星报》除了叙述德福兰击毙王国庆的过程外,并称当地党部故意歪曲事实,制造事端,并直接称王国庆为窃贼,称:“他盗窃的证据已经被发现,在他住处发现了大量金钱,还有大量的医院纸张。他还拒绝说出同伙,否则其他钱也可能被找到。”对于这些偷盗证据,上海的《北华捷报》、《香港每日新闻》等外文报纸中也多有报道,口径与《华北明星报》相似。
关于领事裁判权的存废问题。由于长期以来领事裁判权的存在,加之此时中日万宝山事件的发生,中方舆论借机大肆宣扬反帝思想。如北平的《世界日报》引述王国庆父亲王玉可的话,称其在法院被问话时吞吞吐吐的原因为:“外国人的势力大,就是告他也无益……自古来官家都是和外国人一气的,他们带了我去就是过堂,在堂上说外国人不好,那更犯法犯的厉害,还不如咱白死一个人完事的好……医院同乡亲戚,都叫我带他回家,不叫追问,怕洋人厉害,叫县官问罪,更不好办。”从王玉可的回答,也可看出民众对外国人犯法的一般认识。当时还有部分激进分子散发传单,造谣说本是德福兰自己偷钱,却杀害中国人以掩盖自己罪行,试图激起民愤。中方舆论多以此案件为理由,给政府施加压力,呼吁废除领事裁判权。
米方则认为,这是中国方面借题发挥,故意制造案件,以达到废约的目的。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德福兰本人甚至想过主动放弃领事裁判权。他先是向济南领事提出,“尽管我当然可以声称有领事裁判权,但我觉得不这样做比较好,理由并非原则性的,而只是在这个中国人民族主义情绪高涨的时候,满足他们的一些要求似乎更明智。”7月20日,德福兰向各方发表一份宣言,在谴责民众团体与地方党部盲目排外的同时,也表示愿意放弃所享有的领事裁判权,遵守中国的法律程序。德福兰的态度代表了部分在华传教士对领事裁判权的态度。但米国政府从谈判全局考虑,仍以领事裁判权对其保护。上海的英文报《密勒氏评论报》称:“如果德福兰案件发生在条约终止之后,那么对中米两国当局来说,形势会变得非常尴尬。”米国军事情报局的驻华部门人员在德福兰被转交米方前称:“中国有权逮捕德福兰,但应移交米方处理。关于中国人限制一个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的做法已经在这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假若领事裁判权被废除,将会出现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而且米方仍对中国的司法体系持怀疑态度,也不放心将本国公民交由中方审判。伦敦的《泰晤士报》也发表评论说:“此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提示在华外国人仍然可能承受风险,尤其是有政治力量在煽动公众,且他们被剥夺了领事裁判权的时候。”同时,该报还提到了国民政府可以实施法律的地区有限,外国人也不信任将其交由中国审判。
因德福兰的传教士身份,此案也得到基督教会内部的关注。本是救人医生的德福兰,却开枪杀了人,故引发了传教士与基督徒的激烈讨论。案件发生后,在北戴河避暑的米国公理会的27名传教士“特于7月25日开会讨论,并发表了针对此案的宣言。他们在宣言中提出三点主张:(甲)此案关系法律须待法律解决。(乙)德福兰为保卫公产,不得已打死王国庆,究竟不是布道士初来中国的意志,更不是基督舍身立教之原则;绝不赞成布道士用任何武器来保卫财产。(丙)事前未曾根据基督立教的原则,而规定适宜准则,以范围同工,所以传教士对此案件的发生负有相当责任,只可静待公平的解决。”该宣言依据法律与基督教义来评判此案,可以说较为公正。后此宣言还以“德县医院案件:米国公理会27名传教士的宣言”为题在7月28日的英文报《京津泰晤士报》上公开发表,也在传教士内部引起了极大争论。
该宣言公布后,在上海、汉口、天津等地的外文报刊上,多数传教士刊文对此27人在案情未调查清楚情况下仓促表态的行为表示不满,认为他们的举动违背司法程序,是对本国同胞落井下石,会对德福兰审判带来不利影响,甚至还提出驱逐他们返回米国。上海的英文教会杂志《博医会报》认为,在此事情真相未明之前,擅自发布宣言且攻击自己的同事是不道德的,且27人的宣言是匿名发布的,该报认为:“幸亏他们是在中国而不是英国,否则他们这种卑鄙的行为将会遭受至少监禁的惩罚。”还有传教士为德福兰开枪杀人辩护,说:“如果事情到了此种紧要关头,我也会认同德福兰的做法,‘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就是对付他们的最好办法了。”时任米国驻天津领事艾奇逊(George Atcheson)也表达了对此宣言的不满,并于7月31日致电米国国务院,称此举会被中国舆论所利用宣传,影响案件的解决,希望米国公理会总部约束管理这些传教士,并且还派领事馆的官员出席了天津美以美会召开的谴责此宣言的会议。由此可见,虽是传教士内部的争论,亦影响到政府官员层面,米国政府甚至动用政治手段,防止宗教讨论影响到国家的政治利益。
与此不同,中国信徒从民族感情与基督教义出发,高度评价此27人的发言,认为这是对基督教为帝国主义工具的有力反驳,亦可见发表宣言的传教士所体现出的忠诚于真理的态度和无畏的精神。7月30日,德县基督教公理会联合会也发布宣言,称德福兰虽然在医院贡献颇大:“然持枪杀人,虽事出有因,亦为吾人所不能原谅而一致反对者也,更望此案依法律公平判决。”出于教义与法律的考虑,8月6日,华北公理会干事部也认同了这些北戴河传教士私自发布的宣言。身处舆论漩涡中心的德福兰被迫退出了华北公理会。
此外,在华的外国报纸也十分关注此案的进展,如上海的《字林西报》、《大美晚报》、《上海时报》及天津的《京津泰晤士报》、香港的《中国邮报》等都给予持续报道。尤其是在华的米方报纸的报道更加积极,甚至还向中方政府询问最新消息,如8月21日,米国在天津主办的《华北明星报》曾致电外交部情报司长刁敏谦称,据报告南京政府就德福兰案向米国驻济南领事提出抗议,请其告知详情。实际上德福兰案作为在中米废约谈判期间发生的偶然案件,虽然为中外舆论制造了话题,也为米方延缓谈判提供了借口,却未对谈判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从此案的中外舆论看,中国舆论的侧重点并不在于案情的事实是什么,而在于宣扬民族主义,这也符合中国官方废除领事裁判权的意图和民心所向。在当时的中外交涉案件中,中外报刊往往会从各自民族感情和利益出发,刊发带有主观倾向的报道,而忽视其背后司法层面的事实认定,从中也体现出了中西方文化、价值观念和法律思想的差异。中外舆论的持续关注势必会影响中米两国的交涉,中方舆论促使了中国政府加紧向米方交涉,米方对中国舆论的要求也有所忌惮,同时也在考虑外方舆论的呼吁。与一般的中米交涉不同,除了领事裁判权问题,德福兰的传教士身份又为此案增添了宗教背景,引起了教会内部传教士与基督徒的关注,使问题更加复杂,这反映出基督教在近代政治外交中的特殊作用。
三、 法律差异下的中米交涉困局
正因为中外舆论高度关注此案,中米官方的交涉更加慎重。由于按照当时领事裁判权的规定,米方有权按照本国法律审讯在华犯罪的外国人,但中米两国的法律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对正当防卫的界定不同,这也导致了中米官方对案件性质认定的分歧,由此产生了交涉的困局。
米方特别强调公正的法律程序,以保障其公民权利。虽有领事裁判权加以判决,但仍须通过调查对事实层面加以认定。对于案件的性质,米国官方也未妄下定论。1931年7月22日,在米国国务院公布的官方报告中,提及此案时称:“德福兰击毙一名中国人,据德氏称此人是一名盗贼”。为了解案情,米方特派在华法院检察官萨赉德(George Sellett)于7月26日从驻地上海到达济南,侦查此案。7月31日,萨赉德专门同德福兰谈话,要求其宣誓并进行了半天多的询问,详细听取了德福兰对案情的陈述。在济南调查结束后,萨赉德于8月2日前往德县搜寻证据,藉以审查德福兰此种举动是否有罪。如属有罪,萨赉德按手续在法庭提起公诉;否则,萨赉德仍当依法宣告德福兰无罪。他还专门赴德县博济医院调查。据事后访问萨赉德的报纸载:“萨氏询问了医院内的所有雇工,称他们中的大部分都认为德氏的行为是正确的”。他想借此获取人们对德福兰的同情。后萨赉德乘火车返沪,并将侦查结果报告美公使詹森。8月3日,萨赉德称:“此案办理未毕,今犹未能表示应否起诉。”山东当局因见米方未有答复,于8月4日令济南市府电请外交部严速交涉。外交部回电称,已照会美使,请其惩凶赔偿。后济南市府面请驻济美领事署依法严厉惩处,但米赫德称此案既经移归中央办理,地方不便再行酌定办法,拟侯中央与美使交涉办理。此后,济南市府屡经催问,该领事仍以此为词答复。
当时米国政府也十分关注此案进展。据上海的英文报《密勒氏评论报》称:“米国国务卿曾要求米国驻华公使尽快安排对德福兰的初步审判,并将相关程序报告递交中国政府。”不过,关于如何在此案中实际操作领事裁判权,米国政府内部存在分歧。7月底至8月初,米国国务院接连五次下令济南领事组织调查法庭审理此案,以决定是否将德福兰移送到米国在华法院审讯,甚至训斥米赫德在明知国务院对正式司法程序的强烈愿望的情况下,仍久久没有将此案“进入司法程序”。米赫德则以自身司法经验作保,征引领事法庭规则第59条和领事规则第60条中关于“直到有确切的罪名指控以前,任何公民都不能被传讯”的规定,坚称在没有收到对德福兰的指控前,他没有权利组织这样的法庭审讯。米国国务院和济南领事的分歧演变为法律辩论。国务院提醒米赫德注意1919年《巴尔内斯联邦法令》(Barnes Federal Code)第4087号法规的修订版中关于领事官在逮捕、审讯和判决罪犯的职责的规定,米赫德则认为,问题的本质是领事是否有权利在任何时间举行一场法庭审讯来决定一个在其管辖权范围内的米国人犯罪的可能性,并坚信这是与米国宪法精神相违背的。因双方争论不下,调查法庭也一直拖延未开。
米国政府想要极力声张领事裁判权,认为这是向中国人展现米国司法官员行使司法职权的重要机会,故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领事法规,只求像在米国国土上一般由米国人全权掌控案件的审判,不让中方有任何插手的余地。直到米国驻华公使收到萨赉德的调查报告,情况才有了转变。8月8日,萨赉德在给詹森的报告中称:“从中米两国法律看,德氏此举都非犯罪,因为法律也认同当一个人遇到暴力行为时,有必要采取各种措施来阻止肇事者的行动。如果对其进行庭审,那将有违法律与正义。”其中,萨赉德详细陈述了其调查该案的诸多细节,包括他曾出于政治的考虑,决定在济南召开调查庭,但因中国证人拒绝作证而作罢。为了证明德福兰没有犯罪,萨赉德列出了米国习惯法第292条、刑法典第410条和425条作根据,其中有关“私人实施逮捕”情况的规定,即任何个人都可以在任何犯罪正在实施时逮捕罪犯,如果杀了罪犯,只要提供罪犯拒捕的证据,其行为就是正当的,而且他还试图引用中国法律佐证。因为《中华民国刑法》也有规定,一个犯罪的人可以被任何人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甚至可以被暴力逮捕;但实施暴力不能超过必要的范围。但这样一来,王国庆是否正在实施盗窃犯罪就成为德氏是否违反法律的关键所在。基于此,萨赉德坚称王国庆是盗贼。他认为,即使按照中国法律,德福兰的行为也是合法的。
对于米方的解释,中方提出了质疑。8月10日,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将山东省高院发来的德福兰案详情转发外交部,驳斥米方的所谓证据,提出该案疑点四端,代请外交部向美交涉。中米双方对正当防卫规定也存在分歧。米方法律对正当防卫要求较松,更多考虑到行为人的处境,且准许公民有合法的持枪权。其经过调查认为德福兰是在自卫,为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而不得已开枪。中方则对正当防卫的要求及认识较严,与米方的解读有所差异。如1928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在第四章“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本刑。”基于此规定,中方认为,德福兰在认清王国庆且后者已经逃跑的情况下,无论其是否行窃,都不应再开枪射杀。
可见,中米法律的差异也导致双方对此案的判决产生了争议。但就案情本身而言,中米两方虽然都出示了调查证据,但对于王国庆是否为盗贼,都没有提供令对方信服的证据,从而影响了各自对此案的定性。
在此形势下,1931年8月22日,萨赉德将最终调查报告上报米国国务院。萨赉德在报告中既坚持了米方一贯持有的德福兰没有犯罪的主张,也支持了济南领事没有必要举办调查法庭的观点。他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虽说在米国大多数的司法程序中,调查法庭都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但它不是必要部分,大部分案件实际上都没有举办调查庭,而是由大陪审团的调查作为最初的审理。在中国,同样没有这个必要,米国在华法院的刑事案件大多数也都没有组织调查庭,而是由法院检察官独立调查和提起诉讼,他的职责和义务类似于在米国的大陪审团。如此解释,萨赉德认为,这既遵从米国的法律精神,也是能保护德福兰的最好办法。基于此报告,米国国务院和驻华公使才转变了想法,不再坚持命令济南领事组织调查庭。这样,若检察官不予起诉,从米方看来,依米国法律此案件已经了结,也无司法程序可再走,德福兰自然是无罪释放。因此,在德氏请求出于身体原因要离开济南的时候,也获得驻华公使准许。米方在调查后,也未对德福兰采取任何审判,且米方坚持认为德福兰对盗贼开枪并无责任,故其也未接受任何惩罚。
在经米方调查后,中方一直要求米方审判德福兰,米方并未予以答复。地方党部、民众团体也在推动着政府对美交涉。8月18日,在德县的王国庆惨案后援会通过山东省府致电外交部,提及了领事裁判权的危害,希望政府态度强硬,称其“为华洋间不平等条约最酷毒之铐镣,其惠洋灭华,莫此为甚,今者撤销领事裁判权,虽未尚实行,而革命民气之激昂,及革命政府之振作绝非往昔可比”,希望政府坚持枪毙德福兰、抚恤死者等之前所提四项为最低要求,继续与美领交涉,誓作后盾,以平民愤而彰国体。外交部收到此电后,在8月24日再次致电米国公使詹森,要求审判德福兰《请求詹森处罚德福兰》,仍未获米方答复。8月29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将由韩复渠、何思源、张苇村等署名的山东省党务整理委员会呈文转交外交部,文中指出因德福兰仍然逍遥法外,请求外交部向美严重交涉,提出枪毙德福兰、要求米方道歉赔偿等四项要求。因米方仍无行动,9月21日,外交部又收到国民党山东省党务整理委员会公函称,该会除通电各地一致声讨并努力宣传外,还请求外交部与美交涉,称“美使显系有意掩护,意欲与日本帝国主义者取同一态度,蔑视国际公法,侵辱中华国权”,继续重申之前的四项要求。上述团体的种种要求虽然推动了国民政府加快向美交涉,但提出的多数要求并未被政府接受。除了因少数要求脱离实际外,也是因其为涉外案件有关,更为重要的是国民政府此时仍希望联美制日。
在此后两年间,米方对于德福兰的处理,仍无对中方的答复。“九一八”事变爆发后,国民政府对外政策更加倾向于联美抗日,故对要求米方坚持审判德福兰的态度并不坚决。1931年10月初,济南领事曾再次向驻华公使催问判决事宜,后于12月应德福兰请求,亲自致电国务院询问,但均未获答复。1932年4月,华北公理会提及此案时称:“迄今此案虽未完全了结,然而当地空气已渐缓和,目下只有中米两国政府的交涉而已。”之后外交部于1933年10月5日去电山东省府询问此案审问结果,山东省府回电称令济南市长查案速复,并于11月8日再次致电外交部报告详情。外交部在得知山东方面未获米方答复后,于11月17日致电米国公使詹森询问此案审理情形,但未获回音。鉴于米方的一味拖延,1934年1月11日,外交部次长徐谟就此事专门会晤美使馆参事裴克(Willys R.Peck),裴克仍称王国庆为盗窃无疑,德福兰并无责任,不必起诉,此时重提此案,于事无补,恐引起纠纷。同年1月20日,两人又再次会面,裴称外交部所要求的米方调查报告材料需加整理,稍后转交,但仍无具体处理结果。至此,此案不了了之。当然,这也是民国外国人在华杀人案件的多数结局,除了领事裁判权问题外,也在于中国政府国力有限,无法摆脱对西方国家的依赖所致,然而此案的证据不足也是导致此案结局的重要原因。
从解密的中米档案看,此案并没有惊动中米的最高层领导,而是由米国国务院、驻华公使、驻华法院、济南领事与中国外交部、山东省府及德县地方政府官员出面交涉,这也是一般涉外案件的基本程序。纵观此案的交涉过程,米方不管是出于政治的考量起初想要组织调查法庭审讯德福兰,还是最后按照法律程序对德氏不予起诉,基本目的和初衷只有一个,都是要继续全面行使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在当时的领事裁判体制下,尽管中米法律规定有差异,但米方自认为有理由完全以米国法律处理此案,只是经在华法院检察官萨赉德侦查后,在中米双方都无足够证据情况下,便单方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并未审判德福兰而选择释放,且抓住中方想要修好中米关系、不愿制造争执的弱点,连起码的外交解释都不愿做出。中方出于联美抗日的大局考虑,最后已不再迫切向米方施压审判德福兰,甚至连废除领事裁判权的谈判也搁置。
德福兰案作为中米废约交涉中的典型案例,因其涉外性质及舆论的广泛关注,也使其从法律案件演变为轰动一时的政治事件,反映出20世纪30年代初中国政府及民众在民族主义高涨的形势下,对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合理诉求。中米两国关于此案的博弈,实际也是围绕领事裁判权而展开的法律问题上的交锋,中国希望获得国际法体制下各国平等地位,米国则是希望在中国享受平等的法律权。处在前现代层面的中方法律带有传统法律残余,掺杂人情成分,更同情受害人身份的弱者,与现代法律体系代表的米方法律规定差异较大。米方更加强调独立公正的司法权与法律上的人人平等,重视保护私人的财产与人身安全,所以会重点考虑施暴人在案发时的处境,特别是对王国庆是否为窃贼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故双方对德福兰杀人性质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存在明显分歧。按照当时领事裁判权规定,米方依照本国法律认定德福兰杀人为正当防卫,而未审判德福兰,但也受到中方民族主义情感与维护主权的挑战,指责米方包庇罪犯。不可否认,米国政府的行动仍是在国际法与领事裁判权体制下进行调查,并考虑到了中国政府与民众的诉求。从米方材料还可以看出,米国政府、驻华公使及济南领事内部对如何运用领事裁判权也存在争议,而米方的很多诉求没有实现,并不完全出于地方政府的阻挠,还跟当时的中方的社会舆论高涨有关。从德福兰到米赫德都震慑于地方的反帝舆论浪潮,在许多措施上尽量缓和,给予中国一定的让步。通过此案也可看出,领事裁判权对中国司法主权的极大危害,即使中米法律存在分歧,也只能完全依据米国法律与司法审判程序,中方没有任何争辩的余地,在此基础上的外交努力终归也是失败的。国民政府及社会人士也通过类似德福兰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更加认识到领事裁判权的恶劣影响,进一步促使了他们力争废除领事裁判权的觉醒意识与实际行动,为1943年领事裁判权的废除埋下了伏笔。
中米两国政府的博弈并不限于法律,亦上升到政治层面,中方试图以此案件激荡民族主义情绪,激发社会舆论的呼应,试图一举废除领事裁判权,达到反帝目的,而米方亦反向利用,想要据此为由拖延正在进行的废约谈判。在20世纪30年代初期的中外交涉中,南京国民政府借谈判之机,在维护司法主权方面做出一定抗争,尤其是地方政府、党部的应对态度更加积极主动,这也是国民党中央地方关系及党政关系矛盾性的展现。从德福兰案的结果看,其与大多数中外交涉案的结局类似,可看出南京国民政府初期试图废约的温和型的“革命外交”带有某种不彻底性。南京政府由于国力不济,对米国始终存在依赖,故对类似案件多畏首畏尾,难以真正的抗争,这在1946年的沈崇事件中也有深刻体现。
因近代中外交涉案件的复杂性,往往当事双方国家在处理时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将其他国家牵涉其中,从而影响案件的解决程度。诸如“九一八”事变的爆发就影响了此案的进程。但也应注意的是,当时中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无法确保西方法律制度所提供的权利和保护,加上国民党还不能有效地控制地方政府,以及党部、本地精英对外国人的敌视,以至于在华外国人担心自己的安全及对中国法律审判产生质疑。
同时,从此案中亦应看到社会舆论虽然会对涉外案件的司法审判造成影响,部分党部、团体与报刊的言论在一定程度上会推动政府外交进程,也是左右政府交涉的重要力量,但在当时不平等条约与国际法体制下,其实际效果难言满意,而盲目排外的民族主义也不值得提倡。因为真正的司法独立讲求的是证据,而不是受所谓的舆论与民族感情所左右,中国舆论要求杀人偿命,仅是传统思维定式和民族感情的一种表达,并不合现代法律。本文作者张德明,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原文载《世界历史》201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