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行业的交易成本,系指达成一笔公益项目所要花费的成本,也指公益活动执行过程中所花费的全部时间和货币成本。南山认为,公益组织应重视交易成本指标,确保交易成本合理,保证交易成本构成公开且廉洁。特别要注意的是,公益组织作为公益中介,与其他组织不同点是,公益组织极少财务独立,更多是来自政府、企业和个人捐赠,所以更要关注交易成本,努力通过合理的交易成本,让更多资金用于公益目标,最大化公益活动效果。
公益行业交易成本,包括行政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即不是用于公益项目本身上的成本费用开支。用于公益项目本身上的开支,包括直接成本费用,如现金资助、物资资助,也包括间接成本费用。
如果交易成本太高,太不合理,那么公益组织作为公益中介就是渎职,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合理性,理应受到批评。公益组织应有交易成本自觉,高度关注交易成本合理性,这是立身之本。
*2016年实施的《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媒体报道《慈善法》该条款争议
慈善法草案中,公募基金会的管理成本比例,一开始是不可超过当年度总支出15%的限制条款,对此即争议不断。最后定稿是从15%降至10%,并将“管理成本”的表述改为“管理费用”,同时增加了对特殊情况的说明。
王名表示,这一改动很可能把一部善法变为恶法,对很多组织来说,“10%和15%是天壤之别”。他已向相关部门建议取消这一改动,王名称,如果不改,他将持续批判,并推动下次修法时修改。
金锦萍则表示,在这一条规定中,主语改成“管理费用”,值得肯定,相比于现行规定有所放宽。金锦萍解释称,之前慈善法草案用的是“管理成本”,用语含混,缺乏相关制度支撑;而 “管理费用”的表述与现行《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衔接上了。
据《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等。
慈善法草案中,将相关比例的主语由“管理成本”的表述改为“管理费用”后,“‘业务活动成本’、‘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就不在其中了”,金锦萍说。如此一来,慈善法草案比起现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的规定,更显宽松了些。
此外,“特别情况”的规定为实践预留了空间。对于实际研发、执行公益项目的慈善组织而言,即便超过10%的限制,只要使用得当合理,也是合法的。
但王名认为,“特别情况”的规定在现实中很难把握,政府管理时将主要依据“10%”的限定执行。
目前,大多数非政府组织、慈善组织运行成本费用的上限,都是依据颁布于2004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然而,该规定却限制了许多小型基金会的发展。同时,受此规定影响,不少慈善组织的人事成本只能保持在低档水平,导致难以引进优质人才或留下资深人才。王名表示,相比于现行规定,一度在草案中出现过的“15%”比例,是“很大的改进”
3月9日交付给人大代表们审议的草案中,“从10%到15%”的变化,却引来一些工商界政协委员的质疑和反对。,研祥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陈志列、新华联集团董事局主席傅军、工商联副主席孙晓华等委员均认为,15%的管理费过高,应予下调。
杨团认为,慈善组织类型不同,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成本也不相同。杨团说,对于大基金会,15%算高的,可以压缩成本;但对于做服务的机构,15%不够。“对小的不合理,对大的又宽了”,这样的规定“不合理也做不到。”。
王名举例称,在美国,一般慈善组织的平均成本约为24%,有的能达到40%、50%。
对于一些以提供服务为主的慈善组织来说,人力成本是主要的支出,而这一块支出,往往被作为行政、管理成本。
据金锦萍介绍,对于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而言,他们主要是将慈善资产转化为社会服务提供给公众:例如提供特殊教育、残疾人康复服务,或者通过深度研究解决一些社会问题。这些机构会聘请大量专职人员,工资和福利是成本中的大头。如果受限于15%的比例,“将直接导致这些机构无以为继”。
对于小型的慈善组织而言,即便将成本支出上限提高到15%,工作人员的工资仍将被限制,“甚至在各地的最低工资线以下”。“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不少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资需要从其他渠道获得:例如企业基金会或者个人成立的基金会,继续由企业和创办者来来另行支付;或者由基金会的理事们来分摊”。
许多深入研究过慈善法立法的学者们都认为,应当去除“15%”这一过于具体的限定。
王名表示,慈善法是慈善领域的基本法,可以规定类似于“最低成本”的原则,具体的比例等可由行政法规规定。金锦萍也指出,若在慈善法中具体规定行政成本比例,缺少回旋余地,也难以根据现实发展进行及时调试。
如果法案去除成本上限规定后,如何控制慈善组织的成本?金锦萍建议,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在年度报告中列出行政支出及其所占比例,并作出说明;同时将其作为必须信息公开的内容,“由社会公众去判断向哪些慈善组织捐赠”。
金锦萍表示,对于基金会的管理成本,“中国基金会刚刚起步的时候,中国公众根本不接受,哪怕只有1%。大家会认为,你做慈善的应该完全免费,不应该收一分钱”。
在这样的背景下,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公募基金会的行政成本作出10%的限定,有其积极意义。金锦萍解释,“它使得基金会行政成本有了合法依据,大家慢慢接受了我们公益组织是可以有行政成本的”,“破除了零成本的魅惑”。
“但是这次讨论,这个魅惑又出现了。有人认为,你做慈善就应当是无偿的、完全奉献的,这是建立在对慈善的误解”,金锦萍说,“这迫使我们做慈善的人必须是被道德讹诈的人,这不利于中国慈善事业发展”。
中国基金会培训中心执行主任范艳春也表示,公益组织和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一样,“每一个创造价值的环节,都意味着成本”。“如果企业的成本不可能做到零成本,在企业运营中,成本也并非越低越好——那么公益慈善组织也遵循同样的规律”,范艳春称。
尽管对此次改动表示肯定,金锦萍仍建议将该条款,从慈善法的具体规定删去。她希望,“不要在慈善法中具体规定比例,而是将此问题,留待免税资格取得的环节去具体规定”。同时,她建议关于这一比例的表述和规范思路要避免“一刀切”;而是具体地划分“合理的行政支出”和“不合理的行政支出”。
例如,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在年度报告中,具体列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及各自所占比例,并作出说明;同时,将这些信息作为必须公开的信息内容。这样一来,就可以由社会公众自行判断,要对哪些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或者继续捐赠与否。
*米国式慈善不是中国榜样
上面摘录自媒体报道,民力网南山觉得,看米国各大基金会丑闻,如《美国最差50家慈善机构:筹资费用超过九成》、《美国慈善组织的慈善支出比例居然这么低》,我国未雨绸缪,有必要对非营利组织做必要限制。
此外,从财务角度讲,“管理费用”只是交易成本一部分,法案已经明确区分了“管理费用”和“‘业务活动成本’、‘筹资费用’、‘其他费用’,只包括“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那么,正常非营利组织能够把自己的管理费用控制在一成。实际大量支出因为跟业务活动成本有关系,会进入业务活动成本,包括志愿者、顾问专家的津贴,会计上都可以计入业务活动成本,这个口子其实放得很大。真要没皮没脸,成本费用加起来完全有可能吃掉所有支出,而且管理费用能做到支出一成。
毕竟,公益组织有必要控制自己的管理费用,组织自身行政管理人员的运营费用比例如果太高,有悖于资金资助者的期待,想挣大钱,就别来。人心不足蛇吞象,心思太多放在钱上,对公益组织长远不是好事。
真是极少数确实需要本身具有大量行政管理人员,以服务为主,直接资金性支出不多的,比例很低,那就报告里公开解释好了。自己行的正,就不怕公开,让别人评判。
王名在上面稍微臭不要脸的宣称“在美国,一般慈善组织的平均成本约为24%,有的能达到40%、50%。”这很光彩吗?还一般?你成本都到支出一半了,还有脸对资助人交代吗?资助人给了一苹果,希望你转交给需要的人,你个中介喀嚓一口吃掉一半,然后把剩下一半给别人,尼玛!
慈善的交易成本需要那么高吗?当慈善交易成本高到这种地步,公益组织作为慈善中介的角色,必然遭到广泛否定。陈光标能把公益组织衬托的那么尴尬,背景之一就是很多公益组织表现不堪。
这恰恰是米国所谓慈善组织黑幕所在,我们过去提醒《教你看懂慈善阴影面》,就是不希望中国公益组织走上米国那条路。《救狗典型闹剧:策划玉林救狗“美国英雄”是骗子》就是典型的美式慈善闹剧。中国公益人,要多看到米式慈善问题,思考如何汲取教训,而非把米式慈善现状当合理性证据,《克林顿基金会有多脏:真正慈善支出仅10%》,这值得中国人学习吗?
《西方非政府组织是非洲深陷贫穷的同谋》就提到:“(非洲)利用一个(美国)和平队志愿者要花费的成本,从培训费到出差费,从卫生医疗保障到生活津贴,按当地标准,我们可以为数十人支付非常不错的薪水,他们的工作也会更有起色。”
米国大量所谓慈善组织问题就在这里,他们创建出来后,不是用来解决社会问题,而是解决东主避税、转移资产的问题,用来解决组织里各种关系人的福利问题。这就是组织异化,组织不再服务于组织初始理想,而是服务于组织本身,以及组织里的人。所以养寇自重这种事就很常见了,官僚会蜕化变质,公益组织人员同样会蜕化变质。慈善组织变成了生意,肮脏不堪。
中国公益组织应该以米国为鉴,有所警醒,一开始就尽量给公益组织创造适度监管、公正廉洁的发展环境,走正道,做好事,多反思。《慈善法》未来修改,还应该要求,除了规定必须披露管理费用外,还有必要公开筹资费用,和完整的交易成本,供公众参考监督。慈母多败儿,公益组织并不天然正义,跟其他组织一样会藏污纳垢,一开始设定严格操守标准,确保其走精简、廉洁道路,有利于公益行业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