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中央53部长工资政府信息公开
2012年4月,上海交通大学25岁研究生雷闯向卫生部等53个中央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布各部门部长(局长、主任)2011年 全年工资总额和工资构成情况。据南山所知,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国内已经出现较多公民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民力网未来将整理一份公民如何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指导红宝书,供大家思考。当然,我们最关注的政府预算公开和公务员收入公开,现在还迟迟没有启动,这显示政治权力所受制约还不够,以至于基本的政治操守都做不到。公民要学会较真,不能什么都懒得计较,对公务员也要经常提醒敲打,这样不至于不教而诛。
较真的公益行动者雷闯
雷闯就是这样一位较真者,很有意思,他曾经参与过以下社会行动:验证乙肝解禁、试验乙肝病毒携带者办健康证、赴腾讯总部抗议限制其登录、申请公开官员工资、穿古装卖公益米、就火车站票价格状告铁路公司等。
他坚持“个人公益折腾”,正在以个人身份进行各种公益行动,对他感兴趣的,或者愿意支持的,可以浏览他个人博客文章《请考虑捐款支持雷闯,他想趁年轻、去折腾》。
* 5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雷闯是上海交通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的研究生。2012年4月13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他通过特快专递向国家烟草局、卫生部等53个中央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要求申请公开53位部长(局 长)在去年的全年工资总额及工资的各项具体金额。
据悉,涉及的53个中央部门分别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 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包括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教育部等单位。
对于申请公开的依据,雷闯表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应该予以公开。
* 40部门回应,但均以各种理由未予公开
雷闯表示,截至昨日,已经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电话,对方表示已经收到申请,并询问了申请内容的目的和用途。
雷闯介绍说,该工作人员表示,由于该单位的局长是卫生部副部长,工资由卫生部发放,因此公开的权限在卫生部。“我要求他们书面回复,对方表示需要研究, 因此并没有完全拒绝我。我等待他们的答覆。”
据雷闯提供的统计结果,自2012年4月24日至5月25日,先后有40个部门作了回复,其中39个部门是书面回复,均以各种理由未予公开。
* 官员工资属公开范畴吗?
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连续6年提交“关于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建议”。同时,2009年初以来,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湖南浏阳、安徽庐江等国内几地的官员财产 公示也在试点,国家也提出要实行官员财产申报,但对全国而言,依然尚未开头。
官员工资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在雷闯申请公开53中央部门官员工资案中,因为申请涉及的是部长(局长)工资而格外引人注目。其实,部长也好、局长也好,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公务员。
要回答公务员工资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一要看它属不属于政府信息,二要看它属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雷闯申请官员“年工资总额及工资的各项具体金额”,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务员的工资构成及各项标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且公务员的工资直接来自于政府财政拨款,是政府财政预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应该属于政府信息。
那么,雷闯申请内容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而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公务员的工资构成与具体金额不属于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那,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呢?
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存在的前提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一般来讲,个人的工资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但如果这个“个人”是公务员则情况不同,因为公务员工资的本质是公务员通过履行公职获取纳税人给付的报酬。《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明确:“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都要公开透明。”由此可见,公务员工资是依法纳入预算管理范围的,其预算和执行情况要公开透明。公务员在什么职位、做哪些事情、拿多少薪酬,都与公共利益直接、高度相关,并不构成公务员的隐私信息。
但是,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采取的是行政主导的立法模式,将是否公开的审查权交给了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也没有公开公务员工资的具体规定,因此,尽管从理论上来说,公务员工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但在实际上却没有具体的制度基础。故而,雷闯申请公开53中央部门官员工资案中,作出回复的中央部门都没有实质性的回应。
对于官员财产公开,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系主任曾康华表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现行的制度安排,从我国来说,并没有这方面的制度基础。但总的来说,并无技术难题。曾康华以及全国人大代表叶青等均表示,按照现有规定,官员个人工资应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目前,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实行了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收入登记制度,但只是小范围进行,并非向公众进行公开。
* 再接再励:要求高校公开三公经费信息
2013年1月,雷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先后共计向全国113所高校(雷闯先申请公开了20所高校,其后又申请了其他高校)寄出信息公开申请信,申请公开2012年“三公”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各项支出的具体金额。雷闯先后收到了40所高校的回复,浙江大学等28所高校表示2012年度决算待主管部门批复之后,将主动公开;但是,目前雷闯仅发现成都大学公开了2012年的三公经费。清华大学等7所高校未明确表示是否公开;西南交通大学1所高校表示暂不公开;华东理工大学、西南大学、上海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共4所高校明确拒绝公开高校三公经费。
2008年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全国之先公示干部收入
环球在线消息:工资、奖金、福利,以及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劳务所得一直是属于“隐私”秘而不宣。然而,新疆阿勒泰地区却敢于“兜底”,要将官员的一应财产全部公之于众,以便于社会的有效监督。
在2008年行将过半的时刻,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及预防腐败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与领导干部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都将通过阿勒泰廉政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全面公开,以接受社会有效监督。”
“收入”内容囊括甚广,除工资外还包括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及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申报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申报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各类支付凭证、贵重礼品、单笔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动产、不动产购置、交易、租赁情况及资金来源等都属于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受阿勒泰地委直接管辖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及有职权的普通干部将受此《规定》约束。同时,“享有独立办案资格的党员干部,某些特殊机关如工商、税务、财政、交通、水利、城建、民政、扶贫、旅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中具有执法资格的科级干部”都必须申报个人财产。
为防止事后受贿等行为的发生,《规定》将离任申报的时限延续到退休后三年期满为止,并将2009年1月1日定为首次申报时间,“凡是在首次申报前主动上缴全部违纪违法收入的,纪检监察机关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免于处分”。但“凡在该规定首次申报前不主动上缴违法违纪收入的,纪检检察机关将根据非法财产所得数额、情节,给予从重或加重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工职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按最高刑罚量刑。”
目前,此《规定》已在媒体和阿勒泰廉政网上刊登。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得议论纷纷。当地老百姓十分赞成政府的新举措,认为敢于公开领导干部的收入是扼止腐败有效手段,“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他的生活条件明显高于他公布的收入水平,群众就可以举报,监督的作用就发挥出来了。”一些干部认为,此《规定》的警示、约束作用更具意义,应在更广范的范围内实施,才更有益于整个国家和民族利益。
新疆首个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在我区试行(2008-06-17)
阿勒泰新闻网讯:继在全疆率先成立预防腐败办公室之后,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又于5月23日正式印发了《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据悉,针对县(处)级领导干部试行财产申报规定,这在全疆乃至全国内陆地区都尚属首次。
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按照党的十七大特别是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关于“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通过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财产申报制度来遏制腐败已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在阿勒泰地区的《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中,明确了个人财产申报的对象,主要包括受地委直接管辖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地直司法机关中依法享有独立办案资格的党员干部,某些特殊机关如工商、税务、财政、交通、水利、城建、民政、扶贫、旅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中具有执法资格的科级干部。要求申报的财产范围也被严格细化为工资、各种福利津贴、其它劳务所得、收受与本人职务有关的礼金礼品、可能影响申报人公正执行公务的对方馈赠款待和各种补偿等11项内容。同时进一步规定了财产申报的人员范围还包括领导干部家庭的所有成员。
为了有效保护党员领导干部作为一名普通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该《规定》针对不同的申报对象和不同的申报项目,灵活采取了公开申报与秘密申报相结合、有限公开与集中掌握重点监控相衔接的科学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只要是与申报人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内容,都将通过阿勒泰廉政网等媒体及时全面地向社会予以公开,以便将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财产收入置于纪律检查机关和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下。
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强调:财产和收入是明显不同的两个概念。我们国家早期的收入申报制度,基本上是注重申报而忽视公开。这样一来就使申报制度本该具有的监督效力因此被大打折扣。现在我们所试行的财产申报及公开制度,一次性实现了由“收入申报”到“财产申报”和由“只申报不公开”到“既申报又公开”的两大跨越。由此,必将对加快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新疆阿勒泰《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为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及时掌握领导干部个人财产收入来源是否合法、增值变化是否正常,将个人财产收入置于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有效监督之下,对领导干部个人起警诫、约束作用,为监督领导干部的政治行为提供重要依据,将地区的预防腐败和反腐败斗争逐步纳入制度化轨道,切实维护公共权力的纯洁性,进一步做好源头治理和预防腐败工作。经地委同意,结合阿勒泰地区实际,特制订《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本规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有关规定,本着既有利于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预防腐败部门对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监督,又为领导干部合法财产保密,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采取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相结合的原则,以保护领导干部合法财产及人身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阿勒泰地委管辖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县(处)级领导干部由领导职务改任为非领导职务以及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三年内的适用本规定;
有关单位、部门的县(处)级以下干部适用本规定;
党的组织关系在阿勒泰地区的中央、自治区驻阿勒泰地区单位适用本规定;
各县(市)、喀纳斯景区党委、纪委,北屯建市指挥部党委、纪委可参照本规定对其管辖的干部试行。
第二章申报对象
第四条本规定申报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各县(市)四套班子成员及法、检两院主要领导;
(二)喀纳斯景区党委、喀纳斯管理委员会、北屯建市指挥部党委以及北屯建市筹建处、工业园区筹建处领导班子成员;
(三)地直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央、自治区驻阿县(处)级单位班子成员;
(四)由地委任命的调研员、副调研员。
第五条地区法院、检察院依法享有独立办案资格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适用本规定(仅限党员);
地区公安局侦察员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地区工商、税务、财政(政府采购中心)、交通、水利、城建、国土资源、民政、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扶贫办、旅游管理等部门中具有执法资格、管理公共财务的科级干部(不含非领导职务)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地区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由地区委派或批准的负责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章申报范围
第八条申报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
(二)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
(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四)申报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申报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各类支付凭证、贵重礼品情况(含以婚丧嫁娶、各类节假日、子女升学、乔迁、工作变动等各种名义收受的);
(五)申报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本人职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食、宿、行、乐方面的馈赠、款待和各种由对方给予的补偿、好处;
(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七)单笔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动产、不动产购置、交易、租赁情况及资金来源;
(八)股票、证券、期货等交易收入及资金来源;
(九)由继承、赠与、偶然所得等形式获得的财产;
(十)与本人职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人单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债权债务;
(十一)本人认为需要申报的其他收入。
本条第五项至第十项只申报不公开。
第九条上述财产申报范围第(七)、(八)、(九)、(十)项含申报对象家庭成员(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等)的所有财产。
第四章申报种类
第十条本规定的申报种类分为初任申报、年度申报、离任申报。
(一)初任申报是指新任县(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按照本规定进行财产申报;
(二)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年度申报是指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情况;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上年度下半年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受理申报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一般不得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
(三)离任申报是指经组织部门同意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在退休三年内按照本规定申报。
第十一条本规定正式生效后,全体申报对象必须按照初任申报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申报,次年后按第十条规定进行各种申报。
第五章申报受理和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本规定的申报受理由地区纪检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以下简称“党风室”)。
第十三条申报程序:
(一)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申报内容由申报对象填写《阿勒泰地区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公开申报表》,交由各单位纪检委(纪检组)负责汇总,并将《阿勒泰地区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公开申报表》连同电子版同时报党风室,未设纪检委(纪检组)的由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汇总上报;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至第十一项申报内容适用秘密申报原则,由申报对象填写《阿勒泰地区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秘密申报表》,并附相关财产合法来源说明材料以及凭证复印件后密封,交由本单位纪检委(纪检组)转交党风室,本单位纪检委(纪检组)无权对秘密财产申报表拆封。
(三)党风室将申报对象申报材料拆封后,分类整理成册,汇总后移交预防腐败办公室进行申报审查;
符合本规定第五、六、七条的申报对象,需要进行财产申报的统一填写《阿勒泰地区科级及其他干部财产申报表》,按照本条第二项程序办理。
第六章申报审查机关和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本规定的申报审查机关为地区纪检委所属阿勒泰地区预防腐败办公室(以下简称“预防腐败办公室”)。
第十五条申报审查机关审查程序:
(一)接受党风室移送的申报材料,对申报对象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申报进行审查并对所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二)受理群众提出的有关申报对象财产申报不实、财产收入来源不明、合法财产收入与消费水平严重不符的检举;
(三)对申报对象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拒不申报的,由地区预防腐败办公室发出限期申报通知书。
(四)对被检举财产申报不实、 财产收入来源不明、合法财产收入与消费水平严重不符的,由地区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程序进行调查,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五)申报对象工作调动到外地时,申报审查机关应将申报材料移送新调任单位。
第七章申报材料的公开
第十六条本规定实行有限公开原则,即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申报内容,可以在阿勒泰地区廉政网予以公开,以便将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财产收入置于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下。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至第十一项申报内容适用秘密申报原则,即只申报不以任何形式公开,仅供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部门掌握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动态变化情况。
本规定第五、六、七条所列人员财产情况只申报不公开。
第十八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申报对象被依法立案、侦查、审理时可调阅、使用其秘密财产申报材料,但必须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电视台、电台、平面媒体、互联网等新闻机构在申报对象受到严重党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后可申请查阅、使用其秘密申报材料。
凡要求查阅、使用申报对象秘密财产申报材料的单位和组织必须递交书面申请书,说明提出申请查阅的理由。
第二十条党风室、预防腐败办公室必须对申报对象秘密申报部分保密,任意泄漏扩散申报材料内容的责任人,将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由于泄漏秘密申报材料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首次申报日期为2009年1月1日,首次申报前申报对象如有违法违纪所得,均可以无记名方式上缴地区纪检委“139”廉政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勒泰市金穗支行,各县市农业银行均设有“139”廉政账户),受理银行不得询问缴款人的任何情况。缴款人应将上缴凭证留存备查。
凡是在该规定首次申报前主动上缴全部违纪违法收入的,受理申报机关必须为上缴款项的申报对象保密,无论将来由于任何原因或者其它案件牵连使申报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暴露的,地区纪检委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财产申报对象一律免予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是在该规定首次申报前不主动上缴违纪违法收入的,纪检监察机关将根据非法财产所得数额、情节,给予从重或加重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按最高刑罚量刑。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阿勒泰地区纪检委、监察局、预防腐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共阿勒泰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阿勒泰地区监察局
阿勒泰地区预防腐败办公室
2008年5月25日
新疆阿勒泰公开官员财产续:官员缴纳款物76万
据当地相关法规,凡在首次财产申报前主动上缴全部违纪违法收入的,地区纪检委将免予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免究刑事责任
王伟,新疆阿勒泰市公安局政委,年工资收入15120元,奖金、津贴等17088元,无其他收入。其年收入是32208元,平均月薪2684元……
新年第一天,新疆阿勒泰地区的廉政网上,首批公布了55名新提拔正科和副县级干部的财产申报资料。同一天,该地区启动了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首次财产申报工作。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工作启动以来,我们还没有发现有什么困难或阻力。”阿勒泰地区纪检委书记吴伟平昨天在电话中对《第一财经日报》说,目前的财产申报主体范围与中央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定为县(处)级。至于下一步范围是否会拓宽,“要看管辖权是否会拓宽”。
“大家态度很积极”
阿勒泰地区廉政网公示栏的公示内容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当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已收到申报对象缴纳的各类款物76万余元。
“这76万余元很能说明问题。”吴伟平这位有20多年纪检工作经验的“老纪检”告诉本报记者,这些财物是2008年6月中旬阿勒泰地区正式设立廉政账户以来由官员主动缴纳的,足以说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廉政建设中“已经产生了积极作用”。
他表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更重要的意义体现在“更多的人会从心理层面自觉接受申报,进而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廉洁自律”。
但是,也有专家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能否持久实施表示担忧,“这一制度的推进可能会触及一些官员的利益,这些人可能会想方设法予以阻挠,从而破坏制度。”
吴伟平告诉本报记者:“现在55名干部进行的是初任申报,下一步我们将推进首次申报工作,目前已经收到了一些申报资料。大家对于这一工作都是支持的,态度也都很积极。”
允许秘密申报
阿勒泰地区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始于去年5月的一份《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这份文件的起草人和主推者即吴伟平。
根据《规定》,个人财产申报的对象为县(处)级领导干部和享有职权的其他党员干部。与以往规定相比,这一界定扩大了监督范围;官员要申报自己及其家庭成员的股票、证券、期货等交易收入及资金来源,以及由继承、赠与、偶然所得(如彩票中奖)等形式获得的财产。此外官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也要申报;对于官员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来说,单笔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动产及不动产购置、交易、租赁情况及资金来源也必须申报。
《规定》还把财产申报方式区分为“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据此,申报者要填写两份表格,后一种情况下,要填写的申报内容为历年来全部财产情况,属于被保护而不予公开的。
“官员首先是一个平常人,其次才是官员,所以他们也享受平常人应有的权利,包括隐私权。”吴伟平告诉本报记者,《规定》做上述区分,一方面考虑到要保护干部的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其次还要考虑到其隐私权。
将有更多举措推出
按照《规定》,凡是在首次申报前主动上缴全部违纪违法收入的,无论将来由于何种原因或因其他案件牵连,使申报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暴露,地区纪检委将按有关规定对其免予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伟平表示,在初任申报进行之后,本月1~20日财产申报受理部门将对首次财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样将在地区廉政网予以公开。
他告诉本报记者,财产申报制度正式启动后,在廉政建设上,阿勒泰地区“将有更多具体的工作去推进,同时也将会有更多的举措推出”。赵杰
阿勒泰55名官员的年收入排行榜近日曝光
新疆阿勒泰地区廉政网2009年1月1日对2008年12月新提任的55名副县级官员全部进行了个人财产申报公示。官员的年收入差距不大,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年均收入在3万元。已公开的55名官员的年收入排行榜近日曝光。
人民网消息,排行榜中,年收入最高的为阿勒泰地区卫生学校党委委员、副校长叶尔兰别克·阿哈太,提任前为阿勒泰地区卫生学校学生科科长,年收入为44284元。年收入最低的为阿勒泰地区人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主任郭永峰,提任前为阿勒泰地区妇幼保健院药剂科科长,年收入为24180元。
年收入最高的副县长为青河县副县长李劲松(35340元),提任前为清河县发改委主任,最低的是哈巴河县政府副县长盖革庆(27048元),提任前为吉木乃县托斯特乡党委书记。年收入最高的县人大副主任为吉木乃县人大副主任王书民(38952元),提任前为吉木乃县水利局局长。年收入最高的县政协副主席为富蕴县政协副主席马海虹(32504元),提任前为富蕴县教育局局长,最低的是富蕴县政协副主席巴合提·卡热甫(27269元),提任前为富蕴县畜牧局局长。
填写第三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申报内容的有三人:阿勒泰地区畜牧兽医局党组成员、地区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党支部书记阿勒玛斯·阿布都哈力(2000元,1982-2008年写作所得),阿勒泰地区伊斯兰教协会专职副会长赛力克别克·沙合什(15000元),哈巴河县委委员、常委、组织部部长张军剑(6000元)。
按照规定,阿勒泰地区同时启动了县(处)级官员的首次财产申报工作,并将在1月20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陆续通过该网向社会公开,届时公示财产的官员人数将会大增。
注:
1、第三项为:历年来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全部劳务所得。
2、第四项为:申报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接受申报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各类支付凭证、贵重礼品情况(含以婚丧嫁娶、各类节假日、子女升学、乔迁、工作变动等各种名义收受的)。
3、序号5中的第三项为1982-2008年写作所得。
4、序号22备注:现住房(平房)115平方米,6.2万元,购置金来源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5、序号46备注:申报项目期间为2008年1-11月。
阿勒泰千余官员财产公开如何审核申报真实性?
2009-02-19
新疆阿勒泰地区廉政网公开的阿勒泰市委书记王仕斌的财产申报表,王仕斌工资:21036元,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24835元。
仅8人因故未申报,如何有效审核申报内容真伪仍需探索
新疆阿勒泰用行动证明,他们出台的“阳光法案”不是一纸空文!2月17日,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首次对外公布了千余名干部财产申报情况:县(处)级干部申报率为99.16%,科级干部申报率为100%,未发生无故拒不申报现象。
1056名领导干部申报财产
去年5月,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宣布从2009年1月1日起,阿勒泰地区将在全国率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新疆阿勒泰纪委提供的资料显示,此次县(处)级干部应申报953人,已申报945人,申报率为99.16%;未申报8人,占0.84%.科级干部应申报111人,全部进行了申报。
这8位未申报的县(处)级干部的情况分别为:阿勒泰市市委副书记王某、喀纳斯景区管委会副主任魏某某、阿勒泰地区交通局副局长唐某某均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逮捕在押无法申报;地区中级法院原政治部主任胡某离岗休假在外地待返回后进行申报;地区档案局原党组书记杰某某、地委宣传部副调研员那某某,因退休后出国探亲暂时无法申报;地区国税局副局长童某某、地委宣传部原副部长胡某某因患重病在外地治疗无法申报。未发生领导干部无故拒不申报的情况。
“利用职权收礼”均填“无”
据了解,首次财产申报中“利用职权收礼”申报一栏中,所有干部均填写“无”。对于这一情况,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称之为“零申报”,并给出了三点解释:一、《规定》要求申报的“利用职权收礼”不是一般意义上亲友之间的礼尚往来,纪检监察机关规范的只是领导干部与其行使职权、权钱交易有关的“利用职权收礼”行为。二、设置该项目的目的不是让领导干部“自首”,而是让领导干部“自律”。不是为了多抓几个贪官,而是少出几个腐败领导干部,作为“终极反腐”的财产申报制度,其重要意义是预防腐败,是使领导干部不想腐败和不能腐败。三、绝大多数领导干部是廉洁自律的。财产申报设置的廉政账户在6个月的时间里已经收到76万余元的款物,说明有人收了不该收的款物,已经上交廉政账户,这也是造成“零申报”的原因之一。当然,也不排除个别人有问题而没有申报,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逃避监督和制裁,这种瞒报行为将在“事发”后作为“加重情节”予以严惩。
有干部在北京上海购房
阿勒泰此次财产申报还包括秘密申报部分,申报对象对其担任公职以来形成的全部家庭财产进行了申报。在不动产和动产申报方面,少数领导干部购买了两套房产,其中在乌鲁木齐市购买者居多,也有极个别在北京、上海购买了房产,也有购买汽车的。有些领导干部虽然不是以本人名字购置房产,而是以其亲属名义购买的,但是他们都进行了申报,并且在申报时将资金来源、购置时间、地点均予以说明。从购买房产的时间上看,大部分是上个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初购买的,从资金来源看大多是通过银行贷款、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目前,纪委仍然在对秘密申报部分进行审核,如果发现明显有问题的将进行调查。对财产申报审核中尤其是秘密申报部分发现的疑点,将责令有关申报对象说明情况,涉嫌违法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申报真实性审核尚需探索
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起源于230年前的瑞典,有“阳光法案”、“终端反腐”之称。中国也出台过不少类似规定:1995年中办与国办曾联合印发相关规定,要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必须向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报,中央纪委决定从2004年7月起在部分地方开展领导干部亲属出国、子女就业申报备案试点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有关官员财产申报的制度,从未有过很好的执行。新疆阿勒泰此次财产申报,探索出一条此前一直争论不休的“如何申报”的路径,但如何对干部申报财产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保证申报不流于形式则显得相当关键。为确保制度落到实处,阿勒泰纪委将与金融、证券、动产、不动产产籍产权管理等相关单位,在现行体制框架内探索共同研究制定财产申报相关配套措施,利用上述部门在全国、全疆、地区联网系统,对官员大额可疑资金的流动(洗钱及向境外转移资金)以及动产、不动产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便对官员财产申报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新疆阿勒泰纪委书记详解推行官员财产申报背景
2009年01月11日
“你相信我们大部分党员干部是好的吗?”吴伟平在电话里连续三遍反问记者,作为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书记,他连日来接受了记者的密集采访,而记者的问题几乎都集中在同一个问题上:为什么55个副县级官员没有一个人申报“礼金”?
阿勒泰,位于新疆最北部的一个地区,本默默无闻,却因一个新规闻名全国:在全国率先施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迎来一片喝彩声时,也得到了一些尖刻的评论家的非议。
但更多人认为,吃了螃蟹的阿勒泰必然会因为这一步的跨出,成为新中国廉政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阿勒泰官员财产申报:艰难迈出的第一步
了不起的制度创新
阿勒泰位于新疆的最北部,行政隶属于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对于大多数国人来说,这是一个闻所未闻的地名。相比较而言,位于该地区的名胜——喀纳斯湖显得更为有名。
阿勒泰的面积比整个江苏省还要大,人口却只有60余万,不及江苏的一个县人口,平均每平方公里4.8人。人多地广,深处内陆,而在阿勒泰的一些地区,一年中有五个月是冬天。
但就是名不见经传的阿勒泰,却走出了中国廉政建设的一大步。
当地有关部门在去年上半年发布消息称,从今年1月1日起,新疆阿勒泰地区将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把过去通行的官员“收入申报”扩大为“财产申报”,并承诺在阿勒泰廉政网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公示官员的申报结果。
舆论对这一新闻予以了极大关注。因为以往官员的收入申报被很多人认为是形同虚设。一是不公开,申报内容只被掌握在体制之内;二是仅作收入申报似乎并无太大意义,被要求申报的收入都是合法的收入: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讲学、写作等。都是所谓的“白色收入”,而最为公众诟病的“灰色收入”并不入此列。
而阿勒泰地区要求的财产申报规定要详细得多,范围也广了许多:其中既有上述的三项收入,也包括了如官员及其父母、配偶和子女接受关系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
上述四项申报内容,属“公开申报”内容,意即将向社会公开申报结果,这正是被外界认为具有“破冰”意义的举措。
除了这份公开申报的表格,阿勒泰地区的副县级(处级)干部还需要填写一份名为《秘密申报表》的表格,其中的项目足以让贪官们心惊胆战:官员及直系亲属接受与本人职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食、宿、行、乐方面的馈赠、款待和各种由对方给予的补偿、好处;单笔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动产、不动产购置及资金来源;股票等交易收入及资金来源,等等。
正如表格名称显示的,这份表格不对社会公开,由纪检部门内部掌握。这也招致了规定实施前后的一系列非议,公众的期望值显然很高——希望能把秘密部分也能拿出来“晒”一下。
纵然如此,外界还是更多地看到了阿勒泰此举的积极意义,将之称为一项了不起的“制度创新”。
因为除去公开与否、公开范围多大的争议外,阿勒泰纪检部门力图在制度上编织出一个全方位反腐的网络:离任财产申报要一直延续三年,以减少任内腐败、退休拿钱的可能;同时将申报范围扩大至非领导党员干部,如法院和检察院具有审判、侦查案件资格的普通法官和检察官等。
这是一个看起来很完善的防腐方案,公众和舆论都寄以厚望,孰料,甫一实施,非议声又起。
争议声不断
今年元旦,终于到了阿勒泰官员履行承诺的时候了。当地干部群众几乎都在等着这一天的到来,果然,阿勒泰纪委的网站上很快就贴出了所有符合首次申报资格的官员的申报表,55名副县级领导干部的详细信息和收入情况一览无余。
当然,公开的是承诺公开的信息,《秘密申报表》则全部归档进了地区纪委的资料库中。
网上有位失望的网友评论说,通览了所有官员的财产申报表,除了对阿勒泰地区官员工资收入水平有个了解外,没有任何收获。确实如他所言,所有55名官员中的绝大部分只填了前面两项,即“工资”和“奖金、福利”。
个别官员申报了自己的稿费收入,而所有的官员都在第四项,也是公开的资料中最敏感的一项“礼金”收入一栏中填“无”。舆论一时哗然,纷纷对这一制度“仅靠官员的自觉性”的设计表示质疑。
而阿勒泰地区党校高级讲师熊广平则直言:“我觉得,这跟现实可能有点差异,没有一个人收礼的话,老实说不太可能,不太正常。”有网友质疑,轰轰烈烈的破冰之举,最终演绎成了官员网上晒工资条。
熊广平有些遗憾:“不公开的内容,我们都不得而知,就公开的四项内容而言,某种程度上没有达到制定《规定》的初衷,仅仅晒工资对上没有意义,对公众更没有意义。”公示的55名领导干部中,年收入(前两项之和)最高的4万多元,最低的不到3万,平均3万多元。熊广平介绍,这个档次在阿勒泰属于中上等水平。
对此,阿勒泰地区纪委书记吴伟平在接受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实上廉政账户在元旦前收到了76万元,这些都是官员们交纳的,“不排除有这些官员交了这些钱”,同时他相信,“我们的官员绝大多数都是清廉的”。
与之相对应的是,有媒体发布消息称,针对当地官员调查结果是“有七成官员反对财产申报制度”,这似乎与吴伟平的说法有点矛盾——清廉的官员会反对一项反腐的措施吗?
对此,吴伟平告诉记者说,自己听说过这一说法,但不知道这项调查的出处在哪里。“我个人从来没有听说过有这样一项调查。”
那官员们对这一措施的反应如何?在之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吴伟平曾称他们“都很积极地对待这一规定”,而在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吴伟平笑着建议记者应该去向官员们了解。记者试图和当地官员接触,但均被婉拒。其中一名官员之前答应接受采访,但在约定的采访时间,他却多次掐断记者电话。
似乎,这个话题在当地仍很敏感。熊广平对上述“七成反对”的记忆很深刻,他告诉记者,当时确实听说了一些反映。“在《规定》中的申报对象里,有些人很不喜欢这项制度。”
这种阻力也可以从原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那里得到印证。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烟台大学教授王全杰曾三次提出“关于建立党政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议案,各界反响强烈。王全杰曾做过一项调查,97%的官员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
这也不难理解,熊广平认为,对于慎谈身家的中国官员来说,公布自己的财产“像裸体一样尴尬”。
熊广平介绍,199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申报的只是收入,一共只有四项。而阿勒泰的《规定》,包括了十一项收入以及财产,遇到阻力是免不了的。
不过,熊广平也表示,《规定》的申报对象里,也并不是没有支持者。他说,当东部沿海发达城市纷纷出现腐败大案,官员大批落马时,西部欠发达的阿勒泰地区相对平静,职务犯罪案件较少。
“因此,阿勒泰的阳光之路,肯定要比经济发达地区阻力要小一点。”熊广平说。
一切才刚开始
当《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横空出世于阿勒泰时,此地一夜走红。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官员财产申报的议案就已经出现。一晃20载,这项制度为什么首先从阿勒泰破冰呢?
“这里地方财力有限,上面拨的款都是专用的,相对而言权钱交易的腐败要少一些,多数领导干部的收入就是工资,所以我们这里不怕阳光,不怕公开财产。”阿勒泰地区纪委一位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道。
熊广平则用四个字概括了这个制度的推力:穷则思变。
官方的统计称,阿勒泰地区2007年的财政收入是6亿多。如果这个数字不够直观,那就与南京市对比一下。南京市2007年的财政收入超过628亿,是阿勒泰地区的100多倍。
“经济的落后让人思变,前年夏天新一届地委领导上任,看到这里的落后现状,就下决心要改变现状,特别是要给牧民增加收入。”熊广平说,“要做到这一点,一定要重视反腐工作,工作作风问题一定要转变,这就是官员财产申报的背景。”
对此,吴伟平不置可否。他被外界认为是这个制度的推动者。资料显示,2006年底,吴伟平从自治区纪委交流至阿勒泰,担任地委委员、纪检委书记。“我配合中纪委查处过一些大案要案,是一名老纪检了。”
正因为如此,吴伟平知道各种隐形的官员滋生腐败的阴暗角落,只有让领导的财产阳光,才能预防腐败。在通过一系列调研准备后,吴伟平亲自起草了这一规定。
“预防腐败肯定要比打击腐败有效得多。”吴伟平说。规定强调,在财产申报之前把不法收入打进廉政账户的,可以既往不咎。而吴伟平提到的76万元入账,也从侧面体现了申报制度本身的威慑力。
而熊广平则认为:“这样的规定,也反应出推行‘阳光’制度的困难,因为从严肃的法律角度来说,交钱就免除处罚是站不住脚的,但是,我从另一个方面理解,这条免罪令是最后一次机会,也是唯一一次机会,这也表明了阿勒泰地区领导的一种决心。”
吴伟平告诉记者,将按照规定的要求,逐步扩大申报者的范围,也将会在研判后决定,是否扩大公示的范围,“现在只公开了四项财产申报内容,以后将会逐步扩大”。
“申报、公示、监督、问责”是财产申报制度的四个重要环节,缺一不可。吴伟平说,将会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逐步展开工作。
“阿勒泰的这个规定,现在还只是一个开始,希望一步一步走下去,更加阳光,更加开放,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都应该向社会公开,这才是真正的阳光。”熊广平说,“我们的官员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这项制度是一种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而不是要抓多少问题干部。有效的廉政教育和防腐制度,是对所有党员干部的保护。”
熊广平和其他关心阿勒泰破冰之举的人们一样,期待着阿勒泰首次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公示结果,与元旦公示的是新任县处级干部不同,这次要公示的是“老县处级干部”的财产情况,将于本月20日截止。
阿勒泰的创举已经在新疆当地引起了震动,吴伟平告诉记者,从去年规定公布开始,就不断有兄弟单位前来取经调研,这项创新有望被大范围推广。
无论如何,艰难的第一步已经迈出了。
今年1月1日起,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激起全国热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对官员财产监督体制起到了“破冰”作用。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都没有就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出统一规定,包括廉政创新举措较多的江苏,同样没有明确而系统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不过,该省部分地区的相关尝试早已启动,例如镇江等地便规定将财产申报列入后备干部廉政档案。
2009年中央表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监察部:财产申报尚需政策配套 仓促出台不太好
全国人大代表、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2009年3月7日列席参加政协文艺界别的联组讨论时表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尚需政策配套,仓促出台不太好。
新疆阿勒泰地区曾宣布从2009年1月1日起,该地区将在全国率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何时能正式出台,阿勒泰模式能 复制到全国吗?”
对于记者的问题,马馼说,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需要积极的探索,需要一定时期的准备。首先,政策要有配套,相应的法律也需要有配套。到底需要配 套什么政策,大家反映很多。比如金融的实名制,现金流通,财产登记等制度,这些目前还不完 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可申报后如何证明真实性,这非常重要。如果不能证明真实性,一项制度仓促出台效果不太 好。
“对于新疆阿勒泰地区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尝试,应该支持。但这项制度需要有完善的一个过程。”至于何时向全国推广,时间也好,模式也好,都取决于中纪委的工作。“当然,这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
中纪委:还有很多需要再完善的地方
何勇说:“现在我们正在研究和论证这件事情,正在想办法制定这个。阿勒泰也在积极地试点和探索,有积极的作用,我们正在考虑它的方 案。不过它只是一个地区,如果要在全国推进这件事情,肯定还有很多需要再完善的地方。”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去年在中国北疆小城阿勒泰和浙江慈溪进行了实际的探索和试点,并引起中央高层关注。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馼 年初曾对媒体表示,中纪委正在关注阿勒泰的试点。2月28日,总理做客中国政府网,同样给予了官员财产公示积极的评价,并称,“这件事情要做得真实而不走 过场,就必须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且长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
很多现实的问题,比如如何有效监督官员财产申报是否属实,官员合法财产如何界定等,或许是目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尚不能出台的障碍。
官员财产公示建议精要
退休五年内需申报
将申报对象限定在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如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及担任主任科员以上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同时,上述 公务员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5年内也适用申报规则。
近亲属财产应申报
财产申报范围方面,除工资奖金及劳务所得等一般性收入,建议将申报对象及其近亲属接受的与申报对象职务有关的其他财产,包括数额较 大的动产、不动产、股票等金融资产以及其他有关债权债务等全部纳入财产申报范围。
给予三年豁免期
设立3年的过渡性申报公开期,在3年的过渡性申报公开期满之前,如申报对象主动纠正并上缴全部违法违纪收入,申报审查机关可豁免申 报对象的纪律处分,并视情况由上级行政监察部门建议司法机关减轻、免除其相关刑事责任。反之,可从重处分。
收入申报制应升级为财产申报制
收入申报制难发现灰色财产 财产申报制势在必行(2004年4月12日)
被查处的内地官员胡兆秀与其夫张汝韶,据调查月均薪资收入共计不过5000元人民币,何以在香港拥有上千万港币存款?这个问题的提出,得益于香港司法的透明;而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张氏夫妇及内地有关部门仍未给出答案。值得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其拥有的巨额存款,何以在过去8年的时间内未被发现?
从收入申报到财产申报
身为鹤山市委书记,张汝韶官居县处级正职,根据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他必须定期报告自己的收入。但是他是否在自己每年两次的收入报表中,申报了这笔巨额资产,似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被认为是中国官员收入申报制的开端,初衷是“为保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这项规定,申报人必须每半年申报下列各项收入:1.工资;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它还规定,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由所在部门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但是,至少张汝韶的财产问题告诉我们,这一规定仍然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4月5日,辽宁省一位纪检官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收入申报)大家报上来就行了,没有人去核实。”另一位纪检官员则对中国《新闻周刊》这样说:“我们不过做一下备案的工作,并且,它(收入申报)是不公开的。”
这些纪检干部承认,在一些地方,收入申报更多是流于形式。
“中国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博士认为,这项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申报主体范围过窄。如果只规定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财产申报的主体,另一部分除外,既不符合法制平等的原则,也与现行《刑法》的规定严重脱节,造成法制的混乱。《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无疑是指全体而言。
其二,申报范围不够完整。“收入申报规定”里的申报范围,不包括申报人的全部财产,其继承的遗产、受赠、偶然所得以及从事证券、股票等风险投资所得均未计入。也有人指出,现有制度规定的“收入”都是单位或组织有案可查的,其实没有申报的必要。
其三,申报种类及时间设计不严密。通观国外立法,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一般都设有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三种制度。
其四,申报方式不够科学。在韩国,有法定登记机关负责此项事务,其他国家也大体如此;而我国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明显缺乏权威,监督也难以落实。
其五,违反责任规定过轻,纪律处分缺乏刚性。
“并且,它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无法可依。”中国人民大学孟庆华副教授说。
一个更完善的办法是财产申报制度及相应的法律。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2000年12月,中纪委决定,要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次年,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不过迄今为止,该项规定实施的情况和效果尚无公开资料。
公众有权知道官员财产
每个官员的收入是应该公开的,则申报没用。收入和财产公开,无疑与个人的隐私权相冲突,但是王明高将他所领导的课题组得出的结论告知中国《新闻周刊》:在反复的争论中,各国最后都采取了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即当社会公众对政府官员的个人情况主张知情和要求予以了解时,后者不能以个人隐私权相对抗。恩格斯曾指出:个人的隐私应受法律保护。但当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人类历史上最早的财产公示发生在1766年的瑞典。当时,人们有权查看首相的纳税清单。1883年,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财产申报法律—— 《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而美国直至1978年才通过《政府行为道德法》,这也是当前最完备的财产申报立法。
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拥有两个明显的特点:其一,早期预警作用强,有极大的威慑力;其二,后期纠偏惩处作用强,在明知有贪污贿赂行为未能取得证据时,非法收入本身即可作为起诉的根据。1989年,时任美国众议院议长的赖特,因在过去10年中先后69次违反国会对议员财产收入的法规而被迫辞职,其行为“玷污了国会的声誉”。
美国的举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他的国家,上世纪80年代成为制定此类“阳光法”的黄金时期。目前,世界上已有89个国家拥有类似法律。
“实际上,西方关于‘阳光法’的200年史,就是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较量的历史”。王明高博士说,“所以,也要给中国以合理的时间”。
王明高还呼吁,中国“应尽快建立‘金融实名制’”。他指出,“金融实名制”的范围广泛,涵盖了我国于2000年开始实行的“储蓄实名制”。广义上的金融实名制,除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外,还必须向银行提供更为广泛的个人资料如住址、职业、婚姻状况、子女情况、住房情况等。这意味着,公民个人的所有资产均有据可查。
韩国于1993年推出的此项制度影响巨大,仅一个月的工夫,当时的韩国大法院院长金德柱、检察总长朴钟吉等一大批高官因腐败行为暴露而先后辞职。并且,在1995年下半年查处前总统全斗焕和卢泰愚秘密政治资金事件中,金融实名制的威力再次得到确认。全卢二人为原先的假名如何转换成真名而伤透了脑筋,但最终仍然东窗事发。
“中国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的反腐制度,尚需建立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采取特别方略防止资金外逃,建立特种审计制度。
我国社会目前处在非正规化阶段,处在经济转型期,由于银行业不发达,个人信用体系也没有建立起来,交易时现金为主支票为辅,建立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尚需时日。他强调,从多次大案查处的情况来看,实行财产申报制,对领导人及其亲属的监督是关键,但在这方面如何规定仍有争议。
新疆阿勒泰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在反腐领域收到良好效果
在阿勒泰地区《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发布后近半年的时间内,阿勒泰地区纪检委就收到申报对象上缴款物价值76万多元人民币,其中单笔数额最大上缴款10万多元,单笔财物价值最大的为26万元。财产申报对违法违纪人员的震慑作用已初步显现。对于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如果财产申报对象瞒报、虚报如何问责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问题,阿勒泰纪委有关官员表示:将与金融、证券、动产、不动产产籍产权管理等相关单位在现行体制框架内,共同研究制定财产申报相关配套措施,利用上述部门在全国、全疆、地区联网系统,对财产申报对象大额可疑资金的流动(洗钱及向境外转移资金)以及动产、不动产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于申报对象在财产申报过程中瞒报、虚报,情节恶劣的,纪检监察机关将按照党纪有关规定从重、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5月,阿勒泰地区纪检部门出台了《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宣布从2009年1月1日起,该地区将在全国率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由于这一规定首次明确要求将官员申报的财产公布于众,让民众参与监督,有学者认为这是中国反腐历史上的一次了不起的“破冰之举”,它的意义远远超过领导人宣示反腐决心或查办几个腐败高官。
《珠江晚报》文章说,尽管阿勒泰地区没有做到完全公开官员及其家庭成员财产,充分透露出改革者“试摸老虎屁股”的高度谨慎;但是,正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不是由小岗村18位农民来进行制度完善与理论拔高,公众并不奢望由地方发起的“闯一闯”行动在一开始就能一步到位。“阿勒泰阳光”只是抛砖引玉的一个开始,假若没有一个伟大的回应,那么它本身的伟大也许根本无从谈起。
文章说,“阿勒泰阳光”不只是简单的反腐力举,它对准的更是一个因为既得利益阻挠而坚冰始终难破、改革举步维艰的的沉旧政治体制。中国已故领导人邓小平早就指出:“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在中国创造经济奇迹取得举世瞩目社会进步的今天,解答诸如腐败泛滥、环境污染、贫富悬殊以及群体事件多发等一系列发展困惑的钥匙,也许正藏在邓小平这句话里。
对于阿勒泰的“破冰之举”,官员与民众的反应截然不同。一项对阿勒泰和新疆其他一些地州市官员进行的随机调查显示,七成受访官员反对“财产申报”制度;而另一项网络调查显示,在参与调查的68382人中,支持阿勒泰做法的网民占到了93.4%,还有90.3%的民众认为,这项制度应广泛实行。
新疆阿勒泰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观点
阿勒泰地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自诞生以来,就一直被外界高度关注。有为之鼓呼的,也有人对之一直持怀疑态度,高关注度的背后,是学者们对这一社会进程性事件的无限期望。
阿勒泰的意义在于公示了缺陷
刘洪波《长江日报》时事评论员
在我看来,阿勒泰地区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如果有什么积极意义的话,那就是提供了让人们发现这一制度所存缺陷的机会。这可能也是创新的价值所在:为后人提供了参照,积累了经验,也发现了教训。
纵观现在的公务员体系存在的问题,财产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当然也是公众意见最大的一个问题。相比较官员的道德感、责任感,以及与人民群众的疏离,官员的财产问题被关注度更高,也是官员腐败的集中体现所在。但我们要看清,财产问题只是官员存在的一个问题而已,并不是问题的全部,并不能指望通过财产申报就可以一劳永逸。
片面地看问题,只会让我们被现象所迷惑。
同样的道理,阿勒泰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如果仅局限于现在的这种状态,也远远不够。仅仅有申报、小范围、有条件的公示,也会使财产申报远离决策者的本意和公众的期望。
申报、公示、监督和问责,是财产申报制度的四个环节,缺一不可。没有媒体和社会这样来自于组织外部的监督,仅靠组织内部的压力很难促进这一制度的良性发展。如何引进社会的监督?很简单,把官员财产申报的公示范围扩大,让群众来发现问题,来比较,这个人是不是拥有的住房没有申报?是不是隐瞒了儿子结婚收礼金的事实?放在社会环境里,群众很容易发现问题。
但现在的情况是,官方只公示了有限的财产申报内容,没能做到完全公开。也没有给群众介入监督的途径,没有公开的压力,人们认为这是在走过场也在所难免了。
由此可见,现在实施的这个申报制度其实只是一整套制度的一个环节,光牵一发却难动其身,其效果可想而知。
阿勒泰能走多远
任建明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
也许很多人都会担心,阿勒泰地区这么好的财产申报制度,到底能不能真正实行,实行到底能走多远的问题?老实说,我也有一些担心。
从制度规定的科学程度来看,阿勒泰地区的主要领导干部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其推行该项制度的政治决心是坚定的。倘若还需要提出一些建议的话,我认为,在财产申报制度的各项要素规定上可以再明确一些,或再做一定的调整。例如,公开的对象的范围可以缩小,尤其是在推行阶段,主要是当地的主要领导干部公开申报的财产就可以了,其他所有干部则可以不公开,而仅做内部审查就可以了。毕竟合法家庭财产是官员个人隐私,为了促进廉洁,需要让官员让度个人隐私,但能保护的还是要尽量实施保护。
监督,特别是群众如何参与监督,以及给群众参与监督提供必要的、有效的保护是必要的。在问责方面,主要是在惩处方面,要区分不同情况,规定得细致一些,具体一些。另一些相关的细节规定包括,申报制度的执行机构是谁?是什么机构来受理、审查申报信息,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等等。如果是纪检监察机关,那么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财产申报就要作出一些安排。
另外,在处理有关历史问题的策略性规定上,也可以区分几种情况,而不是简单地对首次申报之前上缴全部违纪违法收入的,都一律免于处分。
我们期待中国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实践的到来,这将是中国反腐败历史上里程碑式的探索。
在全国推广是迟早的事
宋林飞江苏省社科院院长,全国政协委员
我有一个数据。2003年,全国职务犯罪被判决有罪的人数是1.5万人,到了2007年,这个数字达到了2.6万人,平均每年增加2000多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县处级以上干部。这说明什么问题?说明光有严厉的惩处,根本遏制不了腐败,比惩处更为重要的,是预防和教育。而阿勒泰实施的这项制度,可以切实地起到预防和教育的作用。
别的不说,光让官员在任上、新任和任后填一次阿勒泰的表格,就足以给官员们以警醒。他会知道什么样的钱能收,什么样的钱不能收。而每次填表时的心理警示,也足以能起到教育预防的作用。
大家都知道,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国外已是常态,我觉得更是我国推进政治透明化的一个重大、实质性的改革基础,也是取信于民的一个必要基础。仅从这一条,就值得高度肯定。
但我也有些建议,就是仅有这样的申报制度还不够,肯定还要从技术层面上加以配套。比如说,全国范围内的征信系统、财产登记平台的联网问题,如果没有这些做配套,监督和问责的难度就会很大。
这个创新发生在边远地区,走在了我们东部发达地区的前面。可以想见,当地的党政领导一定承受着很大的压力,因为干部们可能觉得有被“害”的感觉,但我认为恰恰相反,这是爱护干部的表现。很多官员被投进高墙后悔不当初,而这条规定就像是围着走路修的栏杆,在干部们走偏了撞到栏杆时,能提醒他们不要越界。
有着良好的动机,又可以得民心。我想,这样的制度不会流产,而且在全国推广也是迟早的事情。
建议新提拔干部率先公示财产
官员的家庭财产等信息很可能牵涉到公共利益,所以不属于个人隐私。官员如果不愿意尽义务公开财产,那就应该辞职。并提出应以“新后备干部”、“新提拔干部”率先公示财产为契机,将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推进一步。
“新后备干部”、“新提拔干部”相对年轻、容易接受新生事物,更重要的是他们将要“进步”、将要“担当重任”。所以,给他们提出更高的要求,请他们率先公示财产,让他们接受新的清 廉的官场文化和规则最为合理。经财产公示后选出来的干部既会给群众以全新的形象,也会更加注意约束自己。
随着财产申报制度改革的渐进推进,很多地方已要求新提拔的干部、后备干部要公示财产,通过减小阻力的双轨制让制度先运转起来,这种渐进改革很务实。
这样选择突破口的好处,一是绝大多数干部目前不用公开财产,干部队伍会比较稳定,并可大大减少推行官员财产公开的阻力。二是对想当后备干部的人、想被提拔的干部来说,率 先公开财产,接受群众监督,是理所当然的事,他们能够接受这项考验。三是对人民群众来讲,期盼已久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能迈出这样一步,他们肯定是高兴 的。
公示财产的时机,应当在自荐、推荐的环节,而不应当在任前公示那个环节。因为到了那一步,候选人的“后备”、“提拔” 党委已研究确定,再发现他财产有问题就被动了。想当后备干部的人,想得到提拔的干部,在自荐和被推荐时,首先要公开自己的家庭财产,以便于大家在下一轮的 推荐中考虑是否还选择你。
官员的家庭财产等信息很可能牵涉到公共利益,所以官员的财产状况就不再属于个人隐私。官员必须实事 求是地公开家庭财产,如果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被推荐资格,并受到撤职、开除等处分。
如能以“新后备干部”、“新提拔干部”率先公示财产为契机,将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推进一步,既可保证今后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集中调整的质量,选出清正廉洁、德才兼备的好干部,又可为下 一步全面构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积累经验。
某高官拒绝财产申报的狡辩之辞
王和岩
人民一直在追问:官员为什么不敢公开财产呢?为什么非要等上级通知呢?一些官员以恐惧、戒备和对抗的心态看待财产公示制,甚至充满情绪地对提起这个议题的记者反问:“你为什么不公开财产”。
2009年3月,友谊宾馆驻扎着全国政协委员中共组。委员们大多是前任和现任的各省市区政协主席等。他们为官多年,阅历丰富。如今退居二线,心态、胆量都非同以往。若能访到他们,没准会问出一些东东。
然而,我的如意算盘打错了。尽管今非昔比,他们身上依然保留着往昔的派头,威严得如同盛夏的烈日。
好在不是所有人都如此。我在宾馆守了两天,总算抓到一位人物。他,从餐厅出来,守在门口的我赶紧迎上去,一路相跟着。好在他和蔼可亲,我也就见缝插针地问:“x主席,你怎么看待官员财产公示制度?”
他笑眯眯地回答:“很遗憾,我对这个问题没有研究。”
我问:“新疆的阿勒泰、浙江的慈溪都在搞官员财产公示,贵省有没有意愿搞试点?”
他说:“我不知道。”
“这几天大家有没有讨论过这个问题?”我又问。
他 边走边说:“没有。我们中共组里没有人讨论。”
我有些不甘心:“你会提这样的建议或者议案吗?”
他看着我反问:“不会。如果要公布,为什么不公布老百姓财产?那些企业老板的利润为什么不向工人公布?”
“老百姓为什么不公布财产?”我几乎有些不相信自己的耳朵,赶紧问: “企业老板?你是说国有大企业的高管吗?”
我清晰地听到他的回答:“不是,就是那些私营企业的老板。”
我目瞪口呆,再也问不出问题。
“降低了要求,把自己等同于普通老百姓。”这是一些贪官落马后反省自己的常用惯语。看来在财产公示上,部分官员又把自己等同于一般老百姓 了。
公务员法应规定公务员财产申报制
2005年《公务员法》(草案)审议时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大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一个很重要的反腐败举措,《公务员法》(草案)应规定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利于实现该法促进廉政的立法目的。
现行《公务员法》(草案)第一条确立了《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姜明安说,目前,《公务员法》(草案)的设计尚有欠缺和不足,并不能充分保障其立法目的的实现。为促进廉政,《公务员法》(草案)应规定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因为在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
几年前中央曾发文要求实行收入申报制度,申报的主要内容是工资、奖金、礼金等。姜明安对此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收入申报没有多大意义:工资、奖金就是不申报,人们也知道;正常人情送礼则没有几个钱。“至于非正常送礼的贿赂,收礼人不会申报,要申报他当时就不会收!”
“而财产申报制则不一样,任职前,官员要向相应机关申报其个人和家庭的所有财产;任职中,官员要随时申报个人和家庭增加的财产;离职时,官员要接受审计,说明其所有现有财产的来源。”
姜明安认为,在这种制度下,公务员的腐败问题就比较容易被发现,同时,对意欲腐败的公务员也会有一种威慑作用,使之不敢任意腐败。
江苏:官员财产申报未作统一规定
江苏:全省未作官员财产申报统一规定(2009 年01月11日)
“以前我们只对领导干部的某一类重要财产作过统计或清查,好像还没有明文要求各级官员进行财产申报。”江苏省纪委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对官员财产的监督主要是在一些活动中进行的,例如“清房”活动,便要求领导干部按实登记名下房产。再如通讯工具,在以前还不算很普及的时候,也曾经对领导干部作过统计,等等。
其次,江苏对市厅级领导干部,要求建立廉政档案包括汇报个人情况。具体来说,涉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等在职市厅级领导干部,以及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档案记录九方面内容,包括: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巡视工作中涉及的相关情况;民主评议、测评结果;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情况;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信访反映问题的核查结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奖惩情况;其他方面的情况。
总体而言,江苏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的框架基本可以通过《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党务、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和《做好当前反腐倡廉几项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来进行勾勒。至于财产申报,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也曾经在不同的场合以各种形式提出过建议,由于“国家尚未就此作出过统一规定”,所以江苏也和全国绝大多数地区一样,尚未像上述这些制度一样,形成红头文件并固化下来。
镇江先行:财产申报列入后备干部廉政档案
不过,江苏部分城市在党风廉政方面的创新,某种程度上并不晚于新疆阿勒泰等地区。以镇江为例,2007年起,该市就在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的基础上,选择后备干部和拟提拔干部这一特殊群体,在丹徒区试行个人及家庭财产向组织申报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2008年又在各辖市区和市级机关部门后备干部和拟提拔干部中推行个人及家庭财产申报工作,并归入干部个人的廉政档案。截至去年12月份,镇江市有1000多名后备干部和拟提拔干部建立了包括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在内的廉政档案。
镇江建立后备干部廉政档案的做法,主要是为了防止干部考察失真和“带病提拔”的现象。后备干部廉政档案除了包括基本情况、奖惩、述职述廉及民主测评、来信来访核查以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情况外,还首次将个人及家庭财产申报情况纳入廉政档案的内容。
南京:重大事项要报告
南京在推进公车改革方面已经被奉为“样本”,而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与其他众多城市一样,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记者日前向南京市纪委询问此事时,有关人士在回答时也显得尤为谨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各地学者探讨得比较多,但真正付诸实施的城市不多。”有关人士说,财产申报制度在美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已经比较成熟,比如美国,就规定官员收到礼品要进行登记,而美国行政部门职员道德行为标准规定,每一年度从任何一个途径所获取的礼物价值总和不得超过50美元。
有关人士认为,美国、中国香港等官员财产申报能够实行,与当地的高薪养廉保障制度很有关系,比如香港公务员除了平时收入能够维持中产阶层的生活外,如果不贪不腐败正常退休,还能够拿到一笔高额的退休金,足以让他们过上富足的生活。因此要求官员申报自己的日常收入并没有什么阻力。
南京纪委有关人士还介绍,这几年一直在实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买房、子女出国留学或定居、本人参与操办的近亲属婚丧喜事收受礼金情况、本人因私出国情况等都属于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求报告人在事后规定时间里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报告的,要及时补报。不过对报告的内容,一般是保密的。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将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2006年2月,由于瞒报或漏报个人重大事项,南京市秦淮区6名领导干部就接到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联合发来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提醒通知》,责成他们遵守廉政规定,如实向组织报告。接到通知后,6人都如期报告了相关情况。“其实这些重大事项里面,也涉及到了财产的问题,比如买了几套房子等。”市纪委有关人士说。
官方称官员财产申报立法有三大难
财产申报立法遇三大“拦路虎”,出台之路有多远,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宣称:登记实名制未推行技术手段尚不成熟公开与隐私界限不清。
全国人大内司委称财产申报立法时机未成熟
针对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财产申报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近日回应称,“目前制定这一法律的时机尚不成熟”。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张培阳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家庭财产申报法的议案。在办理代表议案过程中,全国人大内司委经过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目前制定财产申报法的时机尚不成熟。
全国人大内司委有关人士表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中央一系列重大举措的落实,将为进一步研究制定、完善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创造立法条件。目前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有关制度和相关技术支持,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制定与我国政治、社会、法律制度相适应的财产申报法。
财产申报法出台之路还有多远
山西省临汾市原副市长苗元礼被开除公职、移交司法;上海市房地局原副局长殷国元被提起公诉;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被“双开”……在过去的一周里,有关部门对这些落马贪官的处理,让本已炙热的反腐话题再掀热浪。
苗元礼被指在分管煤矿期间,共贪污、挪用、受贿700余万元。而此前,民间一度流传其有亿万家财;殷国元被公诉的一项罪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陈同海则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数额巨大而受处分。
有反腐专家认为,这些事例暴露出一个相同的问题:对领导干部的财产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督。他指出,从民间对苗元礼家财的猜疑到近年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流行”,都说明目前领导干部的财产并未被置于“阳光”之下。
年初,中纪委就为2008年的反腐工作定下了基调: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专家认为,未雨绸缪、先发制人之举,无疑当属为财产申报立法。
实际上,制定财产申报法一直是社会各界的企盼。在2008年反腐风暴即将掀起之时,这一呼声更加强烈。
那么,我国财产申报法出台之路还会走多久?记者近日就这一问题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现行申报制度未见明显成效
据悉,制定财产申报法的想法在19年前就已萌芽。
早在1989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就有代表提出尽快制定财产申报法的立法建议。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但“由于技术手段无法满足要求等种种原因”,立法工作未能如期完成。
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这些干部必须申报自己的家庭财产。
2000年12月,中央纪委五次会议决定,要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
2001年6月15日,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要求高级干部申报家庭财产。
许多人大代表认为,中办、国办的有关规定,由于在设计上存在缺欠,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十分有限。
有关专家也认为,正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比较完备的财产申报登记法律制度,有关文件仅仅是一种内部规定,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并没有收到明显的成效。这些规定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引起重视,有的地方申报成了上交工资条。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张培阳等30位代表提出要求制定家庭财产申报法的议案。议案中说,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政府官员及其家庭财产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了有效遏制腐败,促进廉政建设,建议制定国家公务员家庭财产收入申报法。
提出同样建议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他指出,“公务员法是预防公务员腐败的一个重要法律,但其中未规定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内容。我国也一直未从法律制度上建立起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然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人士近日对此作出的回应是,“目前制定这一法律的时机尚不成熟”。
社会呼吁强烈,为何时机尚不成熟?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告诉记者,这是因为,在我国,建立有效的个人财产申报法律制度,尚需3个前提条件。
杨小军对3个条件作了详细解释:
一是个人财产登记实名制。无论是货币形式还是其他形式的财产,如果不实行实名制,个人财产申报在很大程度上就会成为一种软约束的“道德准则”,个人财产就会以各种名义被分散和隐藏。所以,财产实名制必须从法律上和制度操作上真正建立起来并全面推行。
二是必须从制度上和技术上解决个人财产数据的统一问题。无论个人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价证券还是股权投资等,凡是以同一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记的财产,应当都是可以查询和统计的。现在的主要问题,不是有没有登记的问题,而是各个登记系统之间包括同一系统的上下之间“各自为政”。这既有技术层面的问题,也有制度层面的问题。但从制度设计上看,这个问题不是不可以解决的。比如,即便各个子系统之间不能共享一个数据平台,但各子系统最终都能够输入国家建立的最终数据库。
三是在法律上划清公职人员财产公开与个人必要隐私的界限。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从道理上讲,公职人员也同样有隐私,包括个人财产等事项。申报个人财产实际上意味着最终会走向公开,二者之间的界限如何分清?如何处理模糊地段的问题?这些问题,应从法律规定上有明确的原则和界限。
“所以,总的来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条件,主要还是技术、制度和一定法律层面的问题。”杨小军认为,这些问题,应当是可以解决的,至少从方向和发展来看,不是不可逾越的问题。
那么,在时机尚未成熟的情况下,“财产申报”这一反腐利器何时才能为我们所用?
“有两个路径可以选择。”杨小军说,一条路是通过立法推动制度和技术上的跟进,建立起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二条路是先进行制度和技术上的改进升级,再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从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看,杨小军更赞成第一种路径。
他的理由是,制定法律和实行法律的过程,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推动力。个人财产申报法的制定,在客观上是有阻力存在的。克服和消除这些阻力的一个比较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来强力推动制度和技术条件的完备。
家庭财产也应申报
“目前我国进行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主要内容是个人的工资、奖金、礼金等,并非全部收入,更非家庭的全部财产。”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认为,工资、奖金、津贴等本来就在“阳光”下,有章有据可查,难以真正发现问题。因此,在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时,申报内容除了工资,还应包括房产、汽车、存款、债券、债务等。
据记者了解,在我国公务人员的个人财产中,“灰色收入”所占比例较大,这也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产生的社会背景。
杨小军对韩德云的观点表示赞同,他说,公务员不仅应该申报个人财产,还应申报家庭财产。因为家庭财产中本身就有公务员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说个人财产就是家庭财产的构成部分,如果没有家庭财产申报,所谓个人财产申报很有可能“徒有虚名”。
“另外,从法律制度上看,有必要掌握公务员家庭财产数据情况。”杨小军说,这对公务员的从政行为本身就是有关联的因素。从现实生活看,家庭其他成员名下的财产,很可能成为公务员转移财产的去处。这会成为廉政制度建设中的一块“最短的木板”,从木板效应看,当然要解决好最短的这块木板,否则其制度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韩德云还提出,目前,我国的申报制度操作性的设计也不科学,与国外通常的初任申报、日常申报与离职申报相结合的程序不同,我国仅仅规定了日常申报。申报受理机构只是被动接受申报,无过硬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核实,对违反申报要求者并未规定法律责任。
“此外,财产申报制度还应该与财产公开相联系,使公务员的收入公之于众,接受监督。”韩德云说,公开的途径有两种:通过官方报纸刊载或者在网络上发布,提供给公民供其索取、查询,从而接受广泛有效的社会监督。
“不久的将来,我国如果能以立法的方式确立公务员的财产实名、申报、公开、监督等制度,必将大力推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杨小军说,公务员及其家庭的财产暴露在“阳光”之下,腐败也就没有了立足之地。
谁阻止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台
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向人大会提交议案,呼吁建立政府领导干部个人资产公布制度。他建议,领导干部不仅要公布个人财产,还应公布包括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的所有有价资产及其海外资产,此外,还要建立与之相应的审查体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接受群众的监督。(参见民力网minli.org文章《公示官员任前财产接受质疑和监督》)
王代表提出的领导干部个人资产公布制度实际上就是人们常常挂在口边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立法机关设定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登记义务,强制其如实申报个人、家庭及家族的财产总额、来源及各种投资活动;司法机关在明知贪污贿赂行为而不能取得证据时,可以将来源不明或非法收入作为起诉或追诉的依据。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将监督触角延伸到官员个人私域,有“终端反腐”之称;并且,这一制度对有潜在腐败动机的官员有强烈的心理抑制作用,又有“烈日法案”的美誉。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公认的“反腐利器”。近年来,“官员财产一律公开申报”的建言之声响彻民间,人大代表也不止一次提出议案,然而,这件反腐利器似乎全无出炉的迹象。到底是什么阻碍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出台?
纵观那些能够见光的理由,无非有以下四种论调:
一是“维护隐私权论”。有人认为,官员同样是公民,享有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个人收入、家庭财产情况都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强制公布官员财产,是对官员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实不可取。
二是“监督无效论”。有人指出,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由官员个人提供财产信息,所依靠的还是官员个人的道德自律意识;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腐败官员照样会隐瞒真实财产情况,人们照旧无法获得真实信息,监督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三是“成本过高论”。有人强调,中国官员数目众多,配套制度又不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与操作都十分困难,立法成本与执法成本都太过高昂。
四是“立法条件不具备论”。面对“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声,有人总是以充满权威感的声音回答道:“目前立法条件尚不具备”;但是,至于哪些条件不具备,他们往往语焉不详,似乎一切尽在不言中。
阻止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台的是公民权利吗?不是。在法治国家中,权力与权利总是此消彼涨的;官员拥有权力,就必须以让度部分公民权利为代价,这才符合公平法则。任何人一旦掌握公共权力、拥有了利用权力为己牟利的机会,他就必须将自己的隐私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阻止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台的是其自身的软肋吗?不是。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不是为了获得有关官员私产的真实数据,而是为了让公众与反腐机构更容易发现那些公开收入情况与奢华生活状态明显不符的“问题官员”;腐败官员隐瞒财产情况,更容易暴露自己——“由官员自己申报”不是制度的软肋,而恰恰是制度设计中的神来之笔。
阻止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台的是过高的成本吗?不是。一方面,以“官员数目太大”为由夸大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成本是典型的“数字恐惧心理”;计划生育制度、高考制度的实行同样面临“人多”的问题,但这些制度都没有因人多而空转。另一方面,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成本虽高,但收益更大;早有数据披露,仅外逃贪官带走的国家资产就高达500亿美元,有效遏制腐败现象,国家的总收益是不可估量的;显而易见,即使反腐败成本巨大,与收益相比却又是微不足道了。
阻止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台的是立法条件问题吗?似乎也说不通。1978年美国就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官员均需申报财产。20世纪七八十年代,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也都不约而同地实施了财产申报制度。这些国家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时的立法环境千差万别,但都没出现什么“异体排斥”现象。我实在不明白,与那些法治程度参差不齐的国家相比,我们还缺少什么立法条件?
到底是什么阻止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台?“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曾做过一次调查,结果93%的调查对象认为目前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的阻力主要来自于领导阶层——这或许真的找到了根源。的确,对于各级政府官员来说,这项制度几乎完全是一项义务,其中没有任何实际好处;而这一制度是否出台的决定权依然主要操控在官员特别是领导官员手中。天下最困难的事莫过于自己捆绑自己的手脚——看来,期待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台,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
官员申报财产是政治道德最底线
高一飞
近期《瞭望》载文称:官员对“财产申报”有心理抵触。多次为官员财产申报求法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曾作过一项调查,称接受调查的官员97%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
为什么绝大部分官员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而支持者反而变成了“极少数极少数”。表面上看来,官员财产申报似乎“不得人心”,那么其原因何在呢? 从《瞭望》的文章中,我们看到了以下几种特别的分析。
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指出,“相当一部分官员还未从心里认识到公开财产是其义务。”这恐怕不对,哪个官员实际上都知道身为官员的义务,因为在党章、党纪中, 公务员法中,我们都用不同的方式要求官员为人民服务,“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所以任何官员都知道这是一种义务,只不过他们希望不要履行 这一义务而已。
还有 “分析人士”表示,不露富是中国传统观念,除含蓄、内敛的性格外,还有一种现实的因素,即与传统的人情、面子关系相伴。看来,在这位人士看来,官员反对财 产申报还是中华民族“含蓄、内敛”的优秀传统道德的结果。但事实上是,除了少数心理状况特殊的守财奴官员以外,有钱的官员们抽天价烟、戴名表、送子女出 国,甚至于炫耀二奶者不计其数。何况,即使有“不露富”的官员,也是因为怕受到制裁的恐惧,而不是因为“含蓄、内敛”。
还有人指出,官员反对财产申报,是因为对“灰色收入”曝光的担心,比如,一些司局长们到地方、单位讲课“走穴”,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是动辄上万、数万元的 “讲课费”或“咨询费”。问题是“灰色收入”理所当然也应当处于民众的监督之下,也是财产申报的一部分,官员取得不合理的灰色收入,也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还是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说得好“肯定有的官员愿意,有的不愿意。有的还想最好是不要监督。”想“不要监督”,这才是掌握权 力者的心理常态,也是人之常情。
官员对财产申报会不会有心理抵触,这样的调查没有价值、没有意义,因为其结果可想而知、其心理原因也不言自明。
真正要调查的的是,在全国的非官员中,也就是在普通民众中,有多少人希望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因为他们才是人民公仆们服务的对象,他们才是“人民”中 的绝大多数。如果有这样的调查,其调查的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
一个国家,一个政府,要不要有财产申报制度的本质是:这个政府维护的是少数人利益还是大多数人利益,是代表官员还是代表广大人民。在要不要官员财产申报问题上纠緾不休,其本质是少数当权者与绝大多数人民之间的较量。
由于种种原因,对绝大多数人民都期待的制度找种种借口去设置重重障碍,可能会让这一制度无法出台,人民群众也无可奈何,但是,这 种做法失去了最底线的政治道德,说明国家对政治生活参与者规定的善与恶、是与非、荣与辱、权利与义务等政治道德准则和要求与党的宗旨、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背 道而驰。在这个问题上,争论得越多、出台的时间拖得越久,就会给党和政府的道德形象累积越来越多的负面因素。所以,在官员财产申报问题 上,一切争论都是不必要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出台,越快越好。
公示官员任前财产接受质疑和监督
在2005年的全国“两会”上,王全杰就提出《建立官员个人资产申报制度》的议案引起广泛关注。随后,他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参与《公务员法》(草案)的讨论。该建议最终并没有被纳入到《公务员法》。随后他又提出官员任职前财产公示的阳光法案。
** “阳光法案”核心内容
建议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在参选前或任命前必须通过法定途径在媒体上公示个人财产,在任期内、任满、调任时向社会公示资产变化情况,接受选民和广大群众的质疑和监督。
领导干部公示财产时,应包括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并包括其海外资产。
官员的财产,应包括所有的有价资产。如现金?存款?股票?股权、不动产及其他有形资产。
为确保官员如实申报,建立与之相应的审查体制,广泛收集群众意见,接受群众举报,对于公示不实者,一经确认,立即按党纪、国法予以处理。
可以先从人大的候选人做起;先从高级领导职务做起;先从存款、股票、投资做起。“实在不行可以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过去的财产申报如果明显高于收入就充公,不追究责任。
陈良宇、邱晓华、郑筱萸……去年,一连串的高官因贪腐落马。加强反腐制度建设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制革技术推广中心主任王全杰昨日呼吁,我国应尽快立法建立官员任前财产公示制度,遏制官员腐败,建立阳光政府。
“官员腐败是群众最痛恨的事情,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官员财产一旦全部公布,大量腐败问题将能及时发现并遏制!但这个制度触及到太多人利益,我调查到的97%的官员普遍持反对意见!”王全杰向记者感慨,尽管两年前所提的议案没有被立法机关采纳,但他对中央高层反腐的决心信心十足。为此,今年他将两年前的议案进行了“改良”:先从官员任前公示开始。
王全杰表示,我国在干部收入透明化方面积弊甚深,实行财产公示制度必然触动许多既得利益。为避免阻力,只能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分步实施。
本报记者从中纪委有关人士处获悉,《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即将颁布,将对党员干部财产申报进行明确的规范,相比过去的规定,这次规定申报的财产范围不仅是“收入”,还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包括股票、期权等。
** 人民的公仆有啥私产要隐瞒
王全杰,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制革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成都商报:您两年前提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未被《公务员法》采纳,现在又提官员任职前财产公示,有信心推进吗?
王全杰:当然有信心。《公务员法》没有采纳可能是因为这个制度不适合公务员。公务员法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都纳入。2006年,中央反腐力度明显在加大,政治局委员都拿下了,我坚信党中央和国务院反腐败的决心。
成都商报:您这次建议官员任职前公示财产,和两年前提的官员财产申报相比,是不是在后退?
王全杰:不是。其实是从策略上进行调整。我国政府官员的收入情况非常复杂,大多数官员的财产都远远高于工资收入。实行财产公示制度肯定要触动他们的既得利益。我这两年进行调研,来自官方的声音几乎全是反对。阻力太大了,只能循序渐进,先易后难。
成都商报:也就是说,目前实施官员任职前公示财产比较容易操作?
王全杰:对。我们现在在县处级干部上任前都有一个组织部门的任前公示阶段,不过公示的内容主要是干部的履历,没有其财产状况。只要加一条,把你的财产公布出来,能够衔接到已实行的干部公示制度中,也不会感到突兀。
成都商报:您认为这样的制度设计对反腐败究竟有多大作用?
王全杰:这么多年来,党政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的事件屡屡发生,屡禁不止。而“官员资产申报”是一种被国际公认的“终极反腐”的手段。世界很多国家的经验证明了,腐败是最怕阳光的。
成都商报:目前来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最大阻力是什么?
王全杰: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受到触动。还有就是观念问题,不愿意让别人知道自己的财产有多少。
成都商报:有一种观点认为,官员的财产属于个人隐私,一旦财产公示出来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您怎么看?
王全杰:你是为人民服务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有什么私产可向人民隐瞒的?个人资产对于公民是隐私,对于纳税人供养的政府官员来说,就不应当是隐私了。公布我一个,取信千万人,何乐而不为呢?
** 制度推行比查个案难得多
任建明,著名反腐问题专家、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主任
昨日,就官员任职前财产公示制度的有关可行性和操作层面的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我国著名反腐问题专家、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主任任建明。
据任建明介绍,早在1994年,《财产收入申报法》就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只是“当时由于技术手段无法满足要求等种种原因”没有继续下去。
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干部每年报告两次收入状况,每半年报告一次,交到组织部门或者指定部门,但这些内容不公开。“还是起不到社会监督的作用。”“再说,收入跟财产还是两码事。”
2001年6月15日,中纪委、中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要求高级干部申报家庭财产。但由于缺乏信息公开的办法,财产申报制度难以落实。
“我觉得这次这个建议很有意义,不过可以更策略一下,笼统地提县处以上官员财产任前公示,范围太广,还是有相当难度。不如先从经人大任命的干部开始公示,或先选择1~2个地方试点,再逐步推广。”
任建明表示,凡是经人大任命程序的官员,在任职前先向社会公示全部财产,以后就只要公布变更的部分,接受审查和监督,这样做范围小多了。
至于这个制度现在是否成熟可行,任建明表示,在政府内部还是认为时机不成熟。“推行这个制度,目前的关键是决策层的决心。”在他看来,查一个个案和实行普遍性的制度相比,前者再难也容易得多。
俄罗斯官员2010年财产状况公布
俄罗斯2011年公布俄总统梅德韦杰夫、政府总理普京等政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的2010年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
克里姆林宫官方网站当天公布总统及总统府行政人员及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数据显示,梅德韦杰夫去年收入将近338万卢布(约合人民币78.4万元),只比2009年多了4万余卢布。梅德韦杰夫在俄罗斯银行的14个账户中共有496万卢布(约合人民币116万元)的存款。此外,他还拥有4700平方米的租赁土地,一辆1948年产的“胜利”牌嘎斯-20小汽车。
总统夫妇共同拥有面积为367.8平方米的住房。其夫人没有存款,只拥有面积为32.5平方米的两个车位和一辆1999年产大众“高尔夫”牌小汽车。其子名下没有任何财产。
俄政府官网当天同时公布所有内阁成员的财产和收入情况。总理普京去年收入申报总额为504万余卢布(约合人民币117万元),普京个人持有的住房建设地块1500平方米,77平方米的一套住房,集体停车场的一个12平米的车库,供无限期使用的一套153.7平米住房和18平米的车位。其夫人收入申报为146201卢布(约合人民币34064元)。
政府内阁成员中,申报收入最多的是自然资源部部长特鲁特涅夫,将近1.15亿卢布(约合人民币2680万元)。“最穷”的是大众传媒部部长谢戈列夫,去年收入为327万余卢布(约合人民币76.2万元)。
2008年12月,梅德韦杰夫签署并批准俄罗斯《反腐败法》,其中规定国家公务员及其配偶、子女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收入和财产等信息。今年初,梅德韦杰夫要求俄联邦税务署和总检察院清查公务员财产申报单的可信度和完整性,并强调要追究申报不实者的责任。
俄罗斯通过《反腐败法》草案
新华网莫斯科2008年12月25日电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25日批准了国家杜马(议会下院)和联邦委员会(议会上院)日前相继通过的《反腐败法》草案,并正式签署了这一联邦法律。
据俄塔社报道,《反腐败法》明确了“腐败”的定义,确立了预防和打击腐败的主要原则,指明了国家机关提高反腐工作效率的主要方向,规定了公务员及其配偶、子女提交收入和财产信息的义务等。
今年5月19日,就任俄总统不久的梅德韦杰夫主持召开反腐工作会议,并签署总统令,成立由他本人直接领导的反腐败委员会。
俄官方数据显示,去年俄罗斯在反腐领域提起了1.05万件刑事诉讼,因腐败造成的损失共计10.1亿卢布(1美元约合28卢布)。但当地舆论认为,俄罗斯腐败的实际情况远不止于此。
全俄社会舆论研究中心今年进行的一项民调显示,官员和商人的贪婪以及法律不完善是俄罗斯腐败蔓延的主要原因。
俄罗斯总统:拒绝透露收入情况的官员将被解职
中新网3月11日电据俄新网报道,俄罗斯总统德米特里·梅德韦杰夫称,联邦和地区公务员公务行为要求遵守和利益冲突调解委员会应该变成起实际作用的机构,可以按要求向这个部门提供公务员收入和财产情况。
梅德韦杰夫星期二(10日)在俄罗斯总统反腐败委员会会议上说:“我们的任务是让这些委员会起作用,让大家听命于它,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向其提供信息。拒绝与该委员会合作以及漠视法律要求毫无疑问应该成为开除公职的理由。”
关健斌:俄总理和部长必须申报个人收入
9月30日,俄罗斯总统办公厅主任谢尔盖·纳雷什金在反腐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向记者透露,俄罗斯联邦宪法关于俄罗斯政府的法律将增加一条新法规,该法规要求政府总理、副总理以及各部长必须申报个人收入、财产和债券。纳雷什金说:“这一要求也适用于政府官员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具体指丈夫或妻子以及未成年儿童。”
他表示,这一揽子法律还规定,国家公务员可以离职到与任职期间有工作关系的商业机构工作,但在离职时间少于2年的情况下,必须获得原单位的同意。
近日,俄罗斯内务部长顾问、经济学博士库里科夫周四在“俄罗斯有组织犯罪与国家经济”主题研讨会上发言时表示,受贿官员的收入超过俄罗斯联邦国家预算总额的三分之一。库里科夫引述一家政治研究机构“INDEM基金会”的数据说:“该基金会评估,企业家用于收买官员的受贿总额在335亿美元左右,而民间各种好处费金额在30亿美元左右。”
他表示,一些最具危害性和不断增长的经济犯罪行为是金融信贷领域的职业犯罪。通过银行和其它信贷机构将非法途径获得的巨额钱款“洗白”。通过这种途径还可以使用多种舞弊手段侵占预算资金。
他举例说,2007年内务部反经济犯罪司查出7.4万起金融犯罪案。这些犯罪案件给国家和个人带来的损失高达310亿卢布。
“改革留下的祸根俄罗斯之大害”
腐败问题一直是困扰俄罗斯的一大顽疾。俄原总检察长乌斯基诺夫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腐败是俄罗斯10年改革留下的祸根,与恐怖主义一样是俄罗斯之大害。”
国际反贪组织“透明国际”公布的调查显示,2001年以来,俄贪污受贿案增加了7倍。俄总检察长办公室调查委员会官员皮斯卡诺伊夫6月9日透露,俄腐败官员的贪污所得金额高达1200亿美元,相当于俄国家年度财政预算的三分之一。仅2007年一年,与腐败有关的犯罪案件就多达10500起。而这还只是“冰山一角”。该委员会还透露,俄官方统计的腐败犯罪数据,只是实际犯罪数量的两千分之一。
普京:没有成功克服腐败
普京执政以来,一直高举反腐大旗,多次对寡头和腐败分子进行毫不留情的重拳打击,掀起过一轮又一轮的“反腐风暴”。2006年5月12日,普京曾创下一天之内解除17名强力部门高官的“反腐纪录”。
今年3月11日,俄共主席久加诺夫在谈及受贿现象的严重性时说:“如果想盖个公寓楼,建筑商就得给每名对此有发言权的官员手里塞些东西。”当时普京就斩钉截铁地说:“把那些手给砍掉!这也许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尽管如此,俄罗斯的腐败现象仍有愈演愈烈的迹象。有数据显示,居然有80%的俄官员存在腐败行为。这引起俄罗斯老百姓的不满和担忧。
今年3月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32%的俄民众认为,普京作为总统执政期间的不足,是未能有效打击腐败和受贿;18%的人认为,政府没能限制寡头影响力;17%的人认为政府打击犯罪不力。
普京曾不无忧虑地说:“俄罗斯目前还没有成功地克服腐败。腐败仍然是国家发展道路上的最严重障碍。”
梅德韦杰夫:“我们不能再等了”
上任伊始,新总统梅德韦杰夫就亲自抓起反腐工作。5月19日,梅德韦杰夫特地主持召开了反腐专题会议,并签署总统令,专门成立了一个由自己亲自挂帅的国家反腐败委员会。此外,梅德韦杰夫还下令有关部门在一个月之内制定出《俄罗斯联邦国家反腐败计划》。
梅德韦杰夫在这个专题会议上说:“我们不能再等了。腐败已变成一个制度性问题。我们应该用制度性的对策来应对这个问题。很明显,腐败对任何国家都是严重威胁。腐败会损害商业环境、削弱国力和损伤国家形象。最重要的是,腐败会降低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我们需要采取一揽子措施,需要一个国家性的反腐计划。”
梅德韦杰夫特别指出了这个国家反腐计划的三大重点:第一,要完善反腐败的立法工作,弥补现行法律中的漏洞;第二,要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加大打击和预防腐败的力度,从根本上减少滋生腐败的条件;第三,要在全国宣扬反腐败的意识,人民要树立相应的法律观念。
据俄总统办公厅主任纳雷什金透露,目前,俄政府已成立跨部门反腐工作组,他本人被任命为工作组负责人。总检察院将协调所有执法部门打击反腐败的行动。
纳雷什金说:“腐败不是俄罗斯特有的现象,只不过各个国家腐败的程度和普遍性不一样。”
整合数据库掌握个人资产信息
俄司法部长亚历山大·科诺瓦洛夫6月7日表示,俄将利用一个电子资产数据库打击腐败。他说,俄政府打算整合政府各部门已有的数据库,建立一个综合电子资产数据库,以方便相关部门掌握个人资产情况。
分析人士指出,资产数据库将暴露申报收入与实际资产之间的出入,从而使一些腐败官员原形毕露。
“媒体应发挥更积极作用”
5月26日,梅德韦杰夫在克里姆林宫接见俄记者协会主席波格丹诺夫时,再次对反腐败工作明确表态。他强调,俄媒体应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假如媒体宣传得更加有效,内容更加丰富,在许多情况下可能迅速达到国家和社会希望的那种整体效果。”
此间分析人士指出,其实,无论是《俄罗斯联邦国家反腐败计划》,还是联邦反腐败委员会,在俄罗斯都不是什么“新鲜事物”了。在普京提议下,俄罗斯早在2004年1月就成立了总统直属的反腐败委员会,由时任政府总理卡西亚诺夫担任主席。但具讽刺意味的是,这位已下野的前总理如今从聪明的俄罗斯老百姓那里获得了一个很有意思的外号:“2%先生”,即他“做什么事儿都要拿2%的回扣”。2007年3月,俄经济发展部曾向联邦政府各部门以及各联邦主体正式下达过一份《反腐标准计划》,其中包括在官员会见商人的场所安装摄像头、在各机构内部成立专门的反腐部门、建立公务员举报网,等等。但该计划的落实效果并不理想。
对于“梅普组合”的新一轮“反腐风暴”,俄百姓自然拍手叫好。但仍有专家对这一系列行动能否取得预期效果表示怀疑。他们认为,俄腐败问题盘根错节,其深度和广度惊人。反腐要取得成效,绝非一朝一夕之功。这些反腐新举措可能会在短期内取得一定效果,但从长远来看,难以治本。正如梅德韦杰夫自己所说的:“仅靠一部反腐败法,还不可能完全解决问题。我们需要的是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因此,俄罗斯要想真正有效地打击腐败,其唯一的出路似乎就是“制度反腐”。
“全裸”才能管住裸官
陈忠林
裸官指那些妻儿和财产均转移国(境)外,只身留在国内的官员。其中的很多官员抛妻别子,并非要排除干扰献身工作,而是站在隐形起跑线上,具有随时准备外逃的嫌疑。如先将女儿、女婿及亿万家财转移至国外,然后从容出逃先后在加拿大、美国逍遥自在的原温州市副市长杨秀珠,以及出走巴黎不归的温州鹿城区前区委书记杨湘洪,均被认为是非常具有典型性的裸官。
“全裸”指官员要公布收入、财产以及家庭情况等,在公众面前没有一点秘密
日前,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印发了《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要点》指出,要“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
为何会出现裸官,裸官都是贪官吗,如何加强对裸官的监管?2010年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
陈忠林认为,要管住裸官,就要结合个人财产申报、家庭成员情况公示等措施,让官员全裸,没有一处“遮拦”。
裸官不一定都是贪官
谈到裸官,陈忠林说,据统计,自2003年以来,全国有数千名贪官外逃,卷走国家资产约500亿美元。这些外逃贪官中,相当一部分都是裸官。 “所以,盯住裸官,不仅迫在眉睫,更是事关重大。”陈忠林说。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这并不能直接证明他们都是贪官,客观地说,裸官中也存在着好官。”陈忠林说,比如,有的官员是海归,或者身处商人家庭,家人的视野也比较宽,配偶子女都很能干,认为在国外更有发展潜力,去了国外、境外,也是很正常的。
“但这样的裸官,毕竟是少数,多数裸官还是有问题的。”陈忠林说,裸官的配偶、子女移居海外,他们可以利用这一途径转移非法获得的财产,同时也会为自己的外逃做准备。
两种裸官应立马调查;如何区分裸官有无问题?
陈忠林说,根据自己的分析观察,有两种类型的裸官,应立马展开调查。一是子女配偶投资移民的,应查他的财产来源。“据我在网上了解,被贪官们视为外逃天堂的美国,办理一个投资移民需要好几百万,在那边购买房产,也是上百万的开支,还要维持基本生活,这样的投资移民,巨额资金是从哪里来的?一查问题就显现。”
二是配偶子女移民后不是去工作的,不是在那边靠自己的能力挣钱养家糊口的,而是靠裸官提供资金生活的。“在国外生活,一人一年的生活费用至少要 20万吧!一查也肯定有问题。”
裸官不能担任一把手
裸官在日常生活中该怎么管?陈忠林说,关于裸官的管理问题,有部分省市已经出台了关于对“裸官”的监管办法。“深圳的做法就很好,原则上裸官不得担任党政一把手。”
“几年时间就有数千名贪官外逃,问题就出在监管上。”陈忠林说,出台裸官监管办法,已迫在眉睫。
而平时,应该对裸官加强监管,比如要求定期报告自己的动向。而对出国考察学习等,应提高警惕。
“职工和群众的眼睛,都是雪亮的,还应该不定期地暗访裸官的行踪,多向群众搜集线索,甚至对他们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外的生活进行监控,以防止他们外逃。”陈忠林说。
要让裸官没一点秘密
“我国公务员不少,如今财产申报制度也成为趋势,这也是预防腐败和防止腐败的长效措施。”陈忠林说,裸官贪与不贪,有没有问题,是要看他的财产,建议各省市在公务员财产申报上,从裸官开始。
在结束采访前,陈忠林说出了另外一个“裸官”的概念:就是敢于在公众面前“晒”自己的收入,“晒”自己的财产,晒自己的家庭,身上没有一处“遮秘布”的官员。
陈忠林认为,官员尤其是级别较高的官员,他们的一举一动,都涉及到公众的利益,因此要敢于做晒秘密的“裸官”。而官员的权力越大,就越应该 “晒”自己的收入,做好财产申报。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管住那些裸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