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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不应是中国社会建设方向,人民社会才是

作者:王绍光 来处:《开放时代》2014.6 点击:2023-01-30 15:48:55

摘要:本文对风行一时的公民社会理论提出批评,指出有关公民社会的种种说辞存在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名不正,言不顺”;二是“名实不符”.文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讨论“名不正”问题,指出这个概念的本义不清,中文译名更带有严重的误导性.“民间会社”也许是更准确的翻译.第二部分讨论“名实不符”问题,指出公民社会那些被吹得天花乱坠的神效未必存在,并逐一戳破了围绕公民社会的种种神话,如同质的神话、圣洁的神话、独立的神话、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神话、民主动力的神话.在批评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文章的第三部分论证,公民社会不应是中国社会建设的方向,真正值得中国人追求的是构筑一个以劳动大众为主体的政治共同体——人民社会

最近这些年,“公民社会”这个概念似乎很火,仿佛它是个天然的“好东西”。“公民社会”好在哪里呢?按那些懵懵懂懂拥戴者的理解,它好就好在强调了“公民”、“公民权”,以及公民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从而有利于民主制度的建立与巩固。“公民社会”的理论复兴于20世纪70年代末,从南欧、东欧传至西欧、北美,最后传遍全世界。据这套理论的倡导者说,公民社会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甚至充分条件。①约二十年前,这种理论传入西方的中国研究领域,②继而传入中国学界,很快也变成显学。③自此以后,国内外总有一些人拿着放大镜在中国寻找公民社会的蛛丝马迹。④

然而,只要稍加深究,我们就会发现,有关公民社会的种种说辞存在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名不正,言不顺”;二是“名实不符”,就连“公民社会”这个说法本身就站不住脚。换言之,公民社会实际上是新自由主义编造出来的一个粗糙神话,它在概念上含混不清,它那些被吹得天花乱坠的神效未必存在。公民社会不应是中国社会建设的方向,真正值得中国人追求的是构筑一个以劳动大众为主体的政治共同体——人民社会。(参见民力网文章《人民力量社会行动要超越“公民社会”,重建“人民社会”》)

一、正名:“公民社会”还是“民间会社”?

要对“公民社会”做出判断,必须先搞清楚它的来龙去脉。⑤

“公民社会”属舶来品,是从西文“civilsociety”翻译过来的。事实上,“civilsociety”到底应该怎么翻译本身就是个问题。译法与概念的内涵紧密相关,概念的内涵不同,译法当然也应不一样。

“civilsociety”虽然时髦,却不是个新名词。几个世纪以前,自然法学家就开始使用它了。据布丹、霍布斯、斯宾诺莎等人说,人类社会曾经历过所谓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外在的政治权威,人人自由,人人平等,无拘无束。但也正因为如此,无法形成任何秩序。用霍布斯的话说,其结果便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久而久之,人们产生了建立公共权威的愿望。经过居民协议,大家决定以合同形式授权部分人来维持秩序,由此产生了国家。霍布斯把由国家保证其和平秩序的社会称之为“civilsociety”。此类思想家在运用“civilsociety”这个概念时,是将它与自然状态对比;难怪卢梭、洛克等人通常把“civilsociety”与“civilstate”混为一谈。在这个意义上,“civilsociety”似应译为“文明社会”,以区别于野蛮的自然状态。事实上,“civil”在拉丁文、英文、法文、意大利中的本意就是“非野蛮”或“文明”。⑥今天依然有人在文明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如把某些社会称之为“uncivilsociety”。⑦

在对自然法学派持批判态度的黑格尔看来,“civilsociety”不再是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概念,而是与自然社会(家庭)和政治社会(国家)相对的概念;当人类的伦理生活脱离了初始阶段,但还没有进入高级阶段时,他们便生活在“civilsociety”中。他的“civilsociety”由三部分组成:市场经济、自愿组织、法治系统(包括警察、法院、规管机构、福利部门等)。最后这类组织通常被认为是国家的组成部分,但黑格尔认为它们的作用是保护个人与团体的利益,因此也属于“civilsociety”的范畴。虽然在概念上,黑格尔将“civilsociety”与国家区别开来,但他认为在现实中,没必要、也不可能把“civilsociety”与国家分开,因为在他的概念系统中,国家占据着比“civilsociety”更崇高的位置。在《法哲学》一书中,“civilsociety”又被称作“布尔乔亚社会”。布尔乔亚社会是人们活动的私域(privatesphere),这里人们的身份只是市民而已。只有在国家政治活动中,即所谓公域(publicsphere)中,人们才是公民。因此,黑格尔的“civilsociety”似应译为“市民社会”。这也是长久以来被广为接受的译法。

马克思把黑格尔的概念体系翻了个底朝天。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指出:“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⑧用我们熟知语言说,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即是生产关系。马克思的独特贡献是,他在市民社会里,看到了阶级、剥削、不平等、冲突,并看到了历史发展的趋势:资产阶级为自己的灭亡准备掘墓人——无产阶级。

19世纪与20世纪上半叶的思想家,不管是自由主义者(如托克维尔),还是马克思主义者(如葛兰西),对“civilsociety”的理解基本上仍然属于“市民社会”(即人们以私人或市民身份活动的空间),尽管他们对市民社会所处的位置及其在政治上的意义争论不休。

直到过去二十多年里,“civilsociety”才被赋予了“公民社会”的含义:它既是一片不许国家公共权威涉足的空间(私域),也是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基地(公域)。

问题是,把“civilsociety”理解成“文明社会”或“市民社会”,其内涵与外延非常容易把握,而一旦被理解成“公民社会”,其内涵与外延却十分飘忽。

定义“公民社会”的第一种策略是指出它不是什么:它既不是家庭,也不是国家,更不是市场,而是介于家庭、国家、市场之间的空间。那为什么不直截了当地把这片空间叫作“社会”,而要把它叫作“公民社会”呢?显然,并不是介于家庭、国家、市场之间的全部空间都可以被称作“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特指其中某些部分。那么,到底是哪些部分呢?

另一种定义“公民社会”的策略是列举它的组成部分。2011年出版的《牛津公民社会手册》列举了六类组织,即“非营利部门”(thenonprofitsector)、“发展型非政府组织”(developmentNGOs)、“草根组织”(grassrootsassociations)、“社会运动”(socialmovements)、“社会企业”(socialenterprises)、“国际公民社会”(globalcivilsociety)。⑨不过,我们也许还可以想到其他与公民社会有关的种种提法,如“独立部门”(theindependentsector)、“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慈善部门”(thecharitablesector)、“志愿部门”(thevoluntarysector)、“免税部门”(thetax-exemptsector)、“社会经济”(economiesociale)、“民间社团”(civilassociations)、“公共领域”(thepublicsphere)、“社会网络”(socialnetworks)等。还有一种据说属于公民社会的组织,叫作“公民社会组织”(civilsocietyorganizations或CSOs)。这真叫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要知道什么叫“公民社会组织”,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公民社会”,而要了解什么叫“公民社会”,又必须知道什么是“公民社会组织”,此乃典型的同义反复。

不少人以为上述类型的组织是一种近一二十年才出现的新现象,其实,它们中的不少是古已有之。在很多国家,宗教性慈善组织和民间互助组织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几个世纪以前,英国便是一个例子。在有些国家,如意大利、德国和新加坡,那里的某些非营利组织的历史甚至比国家本身的历史还要长。还有必要拆穿一个神话,即欧美以外国家的非营利组织都是来自西方的舶来品。实际上,在接触西方文明以前,中国、日本、朝鲜、印度等国早就有土生土长的慈善和互助组织。日本的第一个现代基金会“感恩会”成立于1829年,比美国的第一个基金会早了近一个世纪。⑩东欧国家也有深厚的非营利传统。上世纪90年代以来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东欧的崛起并不是史无前例,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对早期传统的回归。

真正的新现象是把本不沾边的各类组织统称为公民社会。但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毕竟不同,在不同国家,看似与公民社会概念沾边的组织特征不同,叫法也因而各异。更何况,不管各种类型组织在多大程度上交合,任何两者之间都不会完全重合。这样一来,哪怕有可能列出长长一串属于公民社会的组织类型,人们还是不清楚公民社会到底是什么。

第三种定义“公民社会”的策略是厘清它涵盖的组织具备哪些共性。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以前叫作“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从“结构—运行”的视角归纳出公民社会的五个特征:组织性、非营利性、自愿性、民间性、自治性。11然而,这五种特征的内涵并不容易确定,该中心掌门人物萨拉门教授对它们的说法也不断变化;12更重要的是,这套标准未必与现实相符。

“组织性”意味着公民社会必须展示相当程度的组织化、制度化。非正式的、临时性的、随意性的聚会应不能算作公民社会的一部分。萨拉门教授后来认识到,不能排除那些未经正式注册的组织,以及非正式的组织,但他继续强调这些组织必须有日常的会面,必须有会员,必须有参与者接受的决策机制与程序。问题是,现实中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没有真正意义上会员的社团;13更不要提虚拟空间已出现的大量网上团体。它们算不算公民社会的一部分呢?

“非营利性”意味着组织可以赚钱,但只能用于完成组织的使命,而不能将利润分配给其所有者和管理者。问题是,中饱私囊可以采取各种形式,不一定非得采取分配利润的办法。近年来,由于政府拨款减少,西方(尤其是美国)越来越多的所谓“非营利组织”卷入赢利性活动,致使“非营利组织”与“营利性组织”的界限越来越模糊;14与此同时,有关“非营利组织”的高管们薪水向大公司高管看齐的报道也不绝于耳。15最近媒体揭露了美国50个最糟糕“慈善组织”的黑幕,它们募得的捐款与拨款中平均只有4%用于受益对象,其余的钱全部用于其管理者与工作人员。更极端的是,最近被人揭发,著名的“善待动物组织”(PETA)屠杀了96%送给它保护的动物,而这家组织的年度捐赠收入高达3500万美元。16在严格会计意义上,这些组织并没有分配利润。但我们能据此认为它们也是公民社会的一部分吗?

“自愿性”意味着参与这些组织的活动是以自愿为基础的。这里的“自愿”缺乏严格的定义。问题是,在具有合作主义(corporatism)传统的那些国家(包括不少欧洲国家),工会、商会、专业团体等组织并不是完全自愿的;17在宗教势力强大的国家(包括美国),人们参与宗教组织活动往往从不懂事就开始,在很大程度上也不是自愿的?这些组织是否应该被排除到公民社会以外?

“民间性”本来被定义为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不受制于政府;但后来萨拉门把“民间性”定义为它们不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这意味着,这些组织接受政府的资助并不降低其“民间性”。问题是,这些组织到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资助才能生存?如果它们离开的政府的资助就无法生存,那么它们到底在何种意义上具有“民间性”?

“自治性”意味着各个组织自己管理自己,既不受制于政府,也不受制于资本或其他组织。直接“受制于”也许少见,但如果民间组织资金主要来自外部(如政府拨款、基金会资助、外国援助),政府政策(尤其是拨款政策)、金主的偏好、外国捐助者的资助重点能不削弱那些仰人鼻息的组织的“自治性”吗?

下一节对“民间性”与“自治性”将有更详细的讨论。需要指出的是,萨拉门教授所强调的五种特征都与“公民”没有什么必然的关系。他所说的“公民社会”也不是某种社会形态,而是仅指符合五种特征的社会组织。即便如此,我们也无法毫无保留地接受萨拉门教授有关公民社会的说法。带有五种特征的组织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一份英国研究报告的结论是:“这些组织相互之间的差别好比蚂蚁与大象的差别,或寄居蟹与鲸鱼的差别”。18这种说法并非夸大其词。研究者普遍认为,所谓公民社会内部的差别比政府和私营经济内部的差别要大得多。问题是,把符合五种特征的耶鲁大学、纽约大都会博物馆、消费者保护协会、合作社、教会、民间智库、政党、养老院、钓鱼协会、宗族祠堂统称为“公民社会”到底有多大意义?那公民社会不成了个无所不包的大杂烩了吗?

更麻烦的是,某些国内外的公民社会理论倡导者也许会把具备这五种特征的某邪教组织看作非政府组织。但同样具备五种特征的组织其实还很多,包括臭名昭著的意大利“黑手党”、美国“三K党”、日本的“奥姆真理教”、中国香港的“三合会”。其实本·拉登的“基地组织”又何尝不具备组织性、非营利性、自愿性、民间性、自治性呢?问题是,有多少公民社会理论的倡导者愿意承认这些组织也是公民社会的一部分?类似的例子实在是不胜枚举。

综上所述,虽然“civilsociety”这种提法已有很长的历史,但不同时代的不同思想家对它的定义都不相同;即使在当代,各种对它进行定义的策略也都不太成功。换句话说,“civilsociety”的原义还未“正名”。

“civilsociety”的中文译法也同样未曾“正名”,并已带来严重的思想混乱。前面提到了“文明社会”、“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三种可能的译法,其实,“civilsociety”最贴切的译法是“民间会社”。在英文中,“civil”包含民间、市民、公民的意思,在这个词组中,它的确切含义是指民间或非官方;“society”既有“社会”的意思,也有“会社”或社团的意思,后者才是它在本概念中的原义。19而将“civilsociety”译为“公民社会”在双重意义上都是不确切的。一方面,“society”在这个概念中指的不是“社会”而是“会社”;另一方面,“公民”是个法律观念,指依据某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而“civilsociety”并不是指由“公民”组成的会社,而是指民间或非官方的会社。那些外国在华的会社(包括外国基金会、外国NGO)显然不是由中国公民组成的,但公民社会的倡导者大概不会把它们排除到“civilsociety”之外。这正说明,“civilsociety”与“公民”没有必然关系。同理,文献中大量讨论的所谓“globalcivilsociety”与“公民”不“公民”毫不相干,因为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世界公民”。反过来说,“civilsociety”也不应被理解成“公民社会”,因为不管在哪里,积极参与“civilsociety”的人都是公民中的少数,并且往往是社会的精英分子。如果把这些人参与活动的空间称之为“公民社会”,那么,这个狭小空间之外的广大天地应被称作什么呢?“非公民社会”吗?

更令人担忧的是,把“civilsociety”译作“公民社会”往往会使不明就里的国人望文生义,产生种种不切实际的联想,误以为“公民社会”是某种理想的社会类型,是重视与保护公民权的社会,而不是把它理解为特定的社会团体。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中文维基百科对“公民社会”做出了简短而必要的澄清,它指出,“在中国,由于翻译的原因,公民社会这一术语被广泛地错误理解。因为英语中的society不仅有社会之意,还有团体的意思。在当代语境和大众用法中,civilsociety这个词组中,society更多地指的是团体而非社会。因此,翻译为公民组织或公民团体更为便于理解”。20其实,如上所述,将“civilsociety”译为公民组织或公民团体还是不够准确,译为民间会社或民间组织更为恰当。

名不正则言不顺。在“civilsociety”的本意不清、译名不清的情况下,国内一些把“公民社会”挂在嘴边的人成天奢谈“构筑公民社会”、“回归公民社会”、“走向公民社会”、“建设公民社会”,实在是莫名其妙,让人不知所云。21

二、名与实:破除有关“公民社会”的五种神话

不仅“公民社会”的概念名不正、言不顺,更麻烦的是,虽然新自由主义哺育出的所谓公民社会理论在全球范围内不胫而走,它却在很大程度上缺乏事实基础,是不折不扣的神话。“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对各国实际情况的分析表明,新闻媒体和大众读物对公民社会的一些颂扬与真实情况有很大距离。22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对外部世界提供的不同模式非常感兴趣,但这也可能造成将自己的理想投射到外来概念上去的危险。因此,有必要对有关公民社会的五种神话加以剖析。

(一)同质的神话

谈到公民社会时,公民社会理论仿佛把它视为一个整体,似乎其中没有阶级差别,只有平等的竞争。这是彻头彻尾的虚构!在一篇发表于1991年的文章中,我曾指出,“任何明眼人都知道,现实中的公民社会绝不是一个同质的实体,它也绝不是一个牧歌乐园”。恰恰相反,“公民社会中有贫民窟与花园别墅,有血与泪,有剑与火。把它描绘成宁静、和平的去处,不是出于无知便是出于欺骗”。23马克思主义的伟大贡献就在于它对社会中阶级关系所做的犀利剖析: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必将造成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差别,利益差别可能导致利害冲突,利害冲突会引起压制与反压制的斗争。阶级差别与阶级冲突并不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指出它们才产生出来的,任何不带偏见的人都会感受到它们的存在。在这点上马克思远比托克维尔们高明。

公民社会的一个理论基础是“多元主义”。在冷战年代,为了抗衡“人民民主”的理念,多元主义在西方应运而生,其目的是为了颠覆马克思主义的两个基本概念。首先,它试图消解“人民”这个概念。据说社会上根本就不存在作为整体的“人民”,只有许许多多独立的“个人”。其次,它试图消解“阶级”这个概念。据说社会上根本就不存在“阶级”,只有许许多多分分合合的社会群体。在多元主义者描绘的图景中,不同社会群体组成的利益集团似乎是同质的,它们的诉求也许不同,但它们的能量与影响力没有什么区别。实际上,多元主义的假设毫无根据,看看表124就十分清楚了。

在表1中,我们看到,管理阶层只占美国成年人口的7%,但代表这个阶层的利益集团数量占全部登记在册利益集团的71%!换句话说,代表其余93%人口的利益集团绝对不会超过利益集团总数的29%。普通劳动者占人口比例很大,但代表他们的利益集团实在不成比例。如占美国成年人口41%的非农业劳动者,代表他们的利益集团数量只占全部登记利益集团的4%。不少人误以为,在结社自由的美国,工会可以代表工人的利益。殊不知,美国工会的入会率一直非常低,而且近几十年里一路下滑,目前已跌至约11%,低于20世纪30年代的水平。25这也就是说,近九成的美国工人是没有工会来代表他们的。这样,我们看到,虽然在社会上,劳动人民占数量优势,但在“公民社会”里,他们充其量只相当于政治角斗场上的三岁小孩,而精英阶层才是拳王泰森。实际上,在美国政治生活中最活跃、最有影响力的“公民社会”组织就是一批特殊利益集团。代表一小撮精英分子的利益集团肆虐“公民社会”已经成为美国政治的病根。26

不仅在美国这个许多人心目中的“公民社会”圣地如此,其他国家也大同小异。印度后殖民理论家帕萨·查特吉(ParthaChatterjee)的概括可谓一针见血:所谓“公民社会”实际上就是一块与大众生活隔绝的、现代精英集团的独占空间。27

(二)圣洁的神话

近年来,对各类民间组织的赞誉可以说是不绝于耳。人们谈到营利性企业时会联想到唯利是图、不择手段、缺乏爱心;人们谈到政府时会联想到贪污腐化、繁文缛节、效率低下。据说,民间组织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在充斥着权力和金钱游戏的当今世界,它们是一股清流。在很多人心目中,非营利/非政府组织的形象是十分圣洁的。他们认为民间组织是爱心的体现,是正义的象征,是效率的化身,是互助、参与、自治的途径,是推动社会变革的先锋。民间组织不仅济贫救困,热心公益,它们还给人们以归属感,并用它们的存在来促进社会的多元化。此外,由它们来提供社会服务也比由政府机构来提供更到位、更有效率。总之,民间组织是块净土,代表着人世间的真善美。

我们并不否认某些民间组织具有上述某些特征,但是,我们切不可忘记,并不是所有民间组织具有上述所有特征,民间组织的发展中也有假、恶、丑的一面。

一些学者早就观察到,参与民间组织活动实际上是社会精英显示自己身份的一种方式。19世纪末,民间组织之所以会大量出现在美国,是因为当时的上层阶级试图控制社会的乱象,并将自己与其他阶级区隔开来。时至今日,都市精英依然占据着美国民间组织的领导地位。一批实证研究表明,参与民间活动有助于保持和促进上层阶级内部的团结,并使他们得以主导非营利/非政府活动的方针政策。28说到慈善,我们不能忘了,其前提是社会分化为富人与穷人。慈善是富人的游戏,是他们经营方式与生活方式的一部分。有人这样形容印度的慈善:“传统上,通过展示看似慈善事务上的开支,企业把这种责任用作避税的伎俩,又或者,在老派的商业家族,这种责任让男性在做貌似更重要的事情时,让家里的女性有事可做”。29把这句话用到其他不少国家似乎也很贴切。慈善不仅隐含着巨大的经济差别,还隐含着巨大的社会差别,其奥妙在于,富人成了施舍者,戴上了道德光环。身价535亿美元的美国富豪沃伦·巴菲特曾许诺死后捐出99%的财产,被人誉为“大慈善家”。30而他的儿子皮特·巴菲特对此的评论却毫不客气。作为拿过格莱美音乐奖的职业音乐人,小巴菲特一针见血地指出,少数富人的所谓慈善行为与其说是大公无私地“回馈社会”,不如叫作“良心漂白”(consciencelaundering)。它无助于消除社会中的贫困、不平等、不公正,只会使贫困、不平等、不公正永久化。用一只洗净的手捐出另一只肮脏的手掠夺来的财富,充其量只能让富人晚上睡个安稳觉,确保底层老百姓不会造反。31除此之外,慈善还是身份的象征。在西方社会,在今天中国的大城市,慈善活动几乎变成了富人社交、出头露面、展示身份地位的场合,比一般的社交派对更具排他性。富人往往借助慈善活动来把他们自己与一般老百姓区隔开来、与不太富有的中产阶层区隔开来。

实际上,一些社会主义因素比较多的西方国家(如瑞典)并不会用减免税的方式鼓励慈善捐款。32没有一个现代国家可以靠慈善(或所谓“第三次分配”)来缩小贫富差距、解决社会问题。连小巴菲特都已认识到,仅靠创新慈善行为,将无济于事。在解决贫困、教育、卫生等问题方面,民间团体充其量只能扮演拾漏补缺的作用,政府的社会政策才是主角。

如此说来,至少某些卷入民间活动的人动机并不那么圣洁。另外,民间组织未必是社会变革的生力军。当然,谁也不能否认,有些民间团体是为崇高目标而努力奋斗的;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相当多的民间团体关心的不过是其狭隘私利。以美国最活跃的民间团体为例,它们多是利益集团或压力集团,游走于国会与行政部门之间,试图左右美国政府的政策。第三世界的情况也不例外。例如,一项对肯利亚“哈拉比运动”(“哈拉比”意为“同心协力”)的研究得出结论:虽然哈拉比运动吸引了一些富人捐助社会服务项目,但它总的效果是证明财富和权力的积累是合理的,从而维护了不平等的社会现状。33还有研究表明,即使是以社会变革为宗旨的民间组织也可能分散反对运动的注意力,从而减轻对现存社会秩序的压力。34

至于民间组织的效率,我们恐怕也不能高估。民间组织毕竟还是组织。不管是什么组织,规模不大时,它们会显得灵活高效。人们之所以认为民间组织灵活高效,正是因为它们的规模总的来说比政府机构和公司小得多。随着民间组织规模的扩大,它们的内部结构日趋复杂。政府部门遭人诟病的官僚主义、文牍主义、反应迟钝、推诿责任也会出现在民间组织里。民间组织并不会因其民间性而对这些组织病状有免疫能力。事实上,在有些国家,民间组织甚至比政府机构效率更低。

(三)独立的神话

公民社会的拥趸者最看重民间组织的自主性。“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独立部门”这些提法都暗示民间组织独立于营利性企业和政府之外。但在赞扬公民社会自主性的时候,大多数人似乎都忘了问一个问题:民间团体到底靠什么资源生存、靠什么维持其独立性?

在两种情况下,民间团体可以轻而易举地拥有自主性或独立性。一是它们的运作主要依靠其成员的志愿服务(时间方面的捐赠);二是它们的运作主要依靠人们(包括其成员)在财物方面的小额捐献。这种类型的组织确实存在,但它们规模小、影响小,公民社会理论关注的从来都不是这些组织。

志愿人员在其他类型的民间组织里也扮演着重要角色,但近十几年里各国出现的一个新趋势是,民间组织变得越来越专业化。专业化固然有专业化的好处,但专业化的一个后果是,这些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再是全身心投入的志愿者,而是把自己仅仅看作职业受薪人。失去了对其从事工作的热爱,专业人员要么流动性很高,一有机会就另择高枝;要么惰性很强,只要可能就将民间组织官僚化。人们在讨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时,往往没有意识到,“志愿失灵”在各国更是一种普遍现象,有差别也只是程度上的差别。

缺少了志愿者在时间方面的捐献,民间组织就会更依赖财物方面的捐献,否则就无法招聘工作人员,也无法正常展开其业务。的确,对绝大多数民间组织而言,资金问题非同小可、生死攸关:有钱就可以做事;钱不够可能不得不半途而废,舍弃其追求的事业;没钱则会导致组织的消亡。资金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其规模上,也体现在收入来源上,因为钱的来源直接影响组织的自主性。非洲有句谚语:“人跟钱走”;英语中有句俗话:“谁点曲,谁定调”。说到中国的很多团体,公民社会的倡导者往往不屑地指出,这些组织依靠的是政府拨款。他们未加明言的假设是,“拿人家的手软”。然而,如果这个逻辑成立,人们也有理由提出三项质疑:如果国外民间组织依赖政府拨款,它们是否也不具有独立性?如果民间组织主要依赖商业收费,行为与企业无异,它们即使享有自主性又有什么意义?那些主要依赖外国机构资助的所谓非政府组织在何种意义上享有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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